國家銀行本市分行副經理阮煌明表示,各家銀行過去期間已採取多個呆賬處理方案,如:把債務出售給越南各信貸組織資產管理公司(VAMC)、提用預防基金、處理擔保財產透過把債務賣給VAMC以處理呆賬。然而,由於法理走廊未完善,以致銀行的呆賬處理工作遇到不少困難。
阮煌明副總理又表示,有關擔保產品發售工作也遇到法理羈絆,因為須通過訴訟機關、法院與花費很多時間。不少事件間處理時間延長3至5年。第42號《決議》有助解決銀行過去期間遇到的許多不足之處。創造條件讓銀行主動處理債務,同時有助發展債務買賣市場。協助銀行監控新呆賬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