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3月1日起,国内航线经济舱机票价格上涨
修订、补充颁佈国内航线客运服务费框架的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17号《通知》的交通运输部2023年第34号《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生效,具体如下:
自2024年3月30日起,取消关于向特困学生贷款购买电脑线上学习的决定
这是政府总理在自2024年3月30日起生效的2024 年第2号《决定》中规定的值得注意之内容。
据此,该《决定》取消于2022年4月4日颁佈,关于向贫困学生、大学生贷款用于购买电脑和学习用具为在线学习服务的2022年第9号《决定》。
对于2024年3月30日之前签订的信贷合同,将如下解决:
-各方(社会政策银行、客户、有关各方)继续履行已签订的信贷合约。
-债务监控、追收及所发生的有关业务处理工 作继续由社会政策银行根据对适用于该银行的规定进行。
自2024年3月22日起,采取新的大学教育单位标准
自2024年3月22日起生效,关于大学教育单位标准的2024年第1号《通知》颁佈对大学教育单位的质量确保条件和活动指数的最低要求。具体是:
-关于组织和管理的第一标准:架构组织须稳定,管理系统须有效、透明,包括骨干领导职位且不得同时缺少两个职位超过6个月。
-关于讲师的第二标准:大学讲师须达到在数量、水平、时间等方面的标准,以确保讲授、研究质量。
-关于物质基础设施的第三标准,须拥有满足要求的校园、物质急促设施、资讯系统、学习材料,确保讲授、学习及研究质量。
-关于财政的第四标准:须保持财政平衡。
-关于招生和培训的第五标准:须保持质量、效果及辅助学生。
-第六标准:须具有研究和创新能力,体现于科学公佈结果和这些活动带来的收入。
自2024年3月1日起在银行活动中补充个人定名编号
自2024年3月1日起生效的2023年第24号《通知》已修订、补充关于在银行活动中办理行政手续时出示、提供随身证件的《通知》。
据此,第24号《通知》修订与如下行政手续中的各种证件有关规定:
-合作社银行:向合作社银行出资的成员的卷宗包括:
‧总部名称、地址;企业成立许可证、登记许可证;出资额、比例、期限。
‧姓名、现居住地;人民证或个人定名编号(对于个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出资代表的场合)。按以前的规定,除了人民证之外,可以使用护照或其他合法个人身份证。但据新的规定,这些证件已以个人定名编号取代。
-建议批准以可换股债券、补充章程资本的储备基金、股本盈余基金、留存的利润、其他基金来增加股份制非银行信贷组织的章程资本的卷宗包括:全名、身份证编号或个人定名编号(对于越南国籍个人)、护照编号或可代替护照的证件、签发日期和地点(对于没有越南国籍的个人)。
据以前的规定,使用人民证编号、公民身份证编号、护照编号、其他合法证书和签发日期、地点,无论有还是没有越南国籍。同时,补充个人定名编号。
自2024年3月21日起将采取的一系列费用、手续费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在各项《通知》颁佈,自2024年3月21日起正式采取的各类费用:
自2024年3月25日起,可线上办理代表办公室成立许可证再发手续
政府最近颁佈自2024年3月25日起生效的2024年第14号《议定》。其中,第一条第三款修订、补充在2018年第28号《议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代表办公司成立许可证再发程序。
据此,外国贸易促进组织可以透过以下3种方式之一提交代表办公室成立许可证再发卷宗:
-直接向许可证签发机关办事处提交。在此情况下,申办人必须有翻译成越南语和领事认证的介绍信或授权书。
-透过邮政服务向许可证签发机关提交。
-补充透过国家公共服务网站或省级行政手续处理资讯系统线上提交具有法理效力的电子卷宗。
自收到足够卷宗之日起,处理时间从15个工作天增至20天。同时,若须申请公安部、国防部的意见,处理时间为自收到足够卷宗之日起40天。
因此,此前的规定按工作天计算的处理时间为15个工作天,而新的规定无论工作天或不是工作天,都只算20天,同时补充对须申请公安部、国防部意见的场合的处理时间。
关于履行专业清查职能机关的新规定
2024年1月11日,政府颁佈规定关于履行专业清查职能的机关和获责成履行专业清查职能的机关的2024年第3号《议定》,旨在详细地规定2022年《清查法》若干条款,例如:总局监察署、在总局成立的局、部所属局;厅监察署;获责成履行专业清查职能的机关等。第3号《议定》共有5章46条,自2024年3月1日起生效。
可在高新技术园区购买住房对象
自2024年3月25日起,关于高新技术园区的2024年第10号《议定》生效。
据此,根据关于为高新技术园区劳工服务的社会基础设施发展政策的第10号《议定》第十四条第五款,可在高新技术园区租用、购买、先租后买住房、住处等的对象包括:
-获优先购买住房的劳工包括:
‧在高新技术园区管委会工作的劳工。
与在高新技术园区的投资商签订无限期合同的专家、劳工。
-在高新技术园区工作的投资商、专家、劳工在此地工作期间可在这裡租房子住。
将是公共财产的电力工程移交给EVN
于2024年1月10日颁佈,关于将是公共财产的电力工程移交给越南电力集团(EVN)的2024年第2号《议定》自2024年3月1日起生效。
据此,移交给越南电力集团的工程必须充分满足下列的条件:在建设时段或或检查电力工程现况以移交时,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省规划中供电网络发展方案;在检查电力工程现状以移交时,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在检查电力工程以移交时,电力工程正在正常运作(用于发电、输电和配电);电力工程不在质押、抵押或担保其他任何债务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