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證發給放緩時間是從向民眾移交住房和地皮之日起。處罰方式是罰款,將附屬於放緩時間、被發給放緩的民戶和個人數量。例如:土地使用權證發給放緩3至6個月,被發給放緩的民戶和個人在數量30個以下,將被罰款至少1000萬元至3000萬元。該罰款將按民戶、個人被放緩發給時間及數量成正比例增加,若放緩時間是12個月和發給放緩的民戶、個人為100個以上,最高罰款達5億至10 億元。
上述處罰只針對獲國家交地投建住房以出售的組織;不採用於簽發土地使用權證的權力機關幹部及公務員中。
對於組織、民戶和個人在國家機關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手續被放緩的場合,不按上述規定受行政處分,而採用另一項規定。
具體是,現行規定的土地使用權證簽發期限是從接受合法卷宗之日起不可超出30天(山區各鄉和偏遠地區不超出40天),逢年過節和土地使用者實施財政義務的期間除外。若逾期,土地使用權證簽發機關不處理或不回覆,民眾可以申訴或起訴。
若負責給予組織、民戶和個人簽發土地使用權證的幹部、公務員違反簽發時間規定,將按幹部、公務員法規進行處分。視具體違規程度而定,可採取譴責、警告和革職等紀律處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