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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達員不可做的事項

政府剛頒行規定執達員的活動及組織、於2月24日起生效的第8號《議定》。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據此,除了按規定辦事,執達員不可洩露有關自己工作的資訊;使用執達員活動資訊以侵害個人、機關、組織的合法權益。

執達員不可要求獲得合同之外的經濟來源,不可兼任公證員、律師、審定價者、財產拍賣者、財產清算者等職業。

在落實任務,執達員不接受有關自己及親戚的權益的工作,其中包括:妻子、丈夫、親生子女、養子女、親生父母、養父養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姑、姨、親兄弟姐妹;執達員的妻子或丈夫;執達員是子侄、子孫等。

執達員不可同時在兩個或多個執 達辦事處工作。執達員每年參加業務 培訓要穿上執達制服、辦公時戴上執達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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