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法》规定,社保是在劳工因生病、产育、遇上劳动事故、职业病、工作年龄结束或死亡而导致减少或失去收入时,在向社保基金缴款的基础上,为其替代或补贴部分收入的保障。
根据现行规定,不仅是国内劳工,而在越南工作的外劳也属于参加社保的对象。
对于在越南工作的外劳,参加强制性社保的规定如何?参加强制性社保的外劳获享如何的权利?这些是有关外劳在越南一些企业的 疑问。
市社保机关已回答上述各项问题。
对外籍人士的
社保费缴纳条件
‧记者:参加强制性社保的外劳须满足哪些条件?
+市社保机关:《社保法》、2018年第143号《议定》规定关于对在越南工作的外劳参加强制性社保的对象。
具体是,2018年第143号《议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越南工作的外劳若持有越南权利机关签发的工作许可证或执业证或执业许可证,与在越南的用人单位签订不定期合同或1年以上劳动合同,均属强制性社保参加对象。
属于下列的场合之一的劳工不是参加强制性社保的对象:在企业内部内轮调的劳工(根据2016年第11号《议定》第三条第一款)和适龄退休的劳工。
‧在越南缴纳社保费的外劳在越南工作结束后获享如何权利?
+在参加强制性社保时,外劳获享与越南劳工相同的所有权利,包括:疾病、产育、劳动事故-职业病、退休和抚恤或领取一次性社保金。
领取一次性社保金的条件
‧为领取一次性社保金,外劳须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2018年第143号《议定》第九条第六款,在越南工作,参加强制性社保的外劳若属于下列的4个场合之一,可领域一次性社保金:
第一,按规定已到退休年龄,但缴纳社保费时间未满20年。
第二,患有难治疾病,例如:癌症、瘫痪、肝硬化、麻风病、严重肺结核、已进入发病期的爱滋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疾病。
第三,按规定已满足领取退休金的条件,但不继续在越南居住。
第四,在终止劳动合同时,执业证、执业许可证已过期,而没有得到延期。
‧对于在越南工作的外劳,一次性社保金如何计算?
+根据《社保法》和2018年第143号《议定》,一次性社保金根据缴纳社保费的年数计算。具体是,在2014年之后,缴纳社保费的每年获享用于缴纳社保费的平均月薪的2倍。
若社保费缴纳时间未满1年,则按缴纳的数额领取社保金,最高额为两个月用于缴纳社保费的平均月薪。
‧外劳可否委托他人代领一次性社保金?
+按法律规定,若劳工不能直接提交卷宗及领取一次性社保金,则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社保机关只根据委托内容向受委托者支付社保金(领取现金或通过个人账户支付),不向公司账户转账◆
对于外籍人士的
一次性社保金领取卷宗
据市社保机关告知,对于外籍劳工,一次性社保金领取卷宗包括:社保册、申请书(14-HSB表格)。
若劳工患有难治疾病,例如:癌症、瘫痪、肝硬化、麻风病、严重肺结核、已进入发病期的爱滋病,须提交体现正处于无法自服务状态的病历 副本。
在提交一次性社保金领取卷宗时,外劳须出示翻译成 越语,并根据越南法律证实的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