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是為了確保失業者或離職者權利的保險。具體是,勞動者萬一失業,將獲支付失業保險金和提供職技培訓輔助,或提供就業機會。現在,失業保險被視為勞動者的救生圈和物質、精神靠山。
從事季節性工作者
仍須參加失業保險
仍須參加失業保險
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訂)規定的值得注意的內容之一是對詐騙、逃避繳納社保費、醫保費和失業保險費等行為予以刑事處理,罰款可達30億元或被判10年有期徒刑。因此,僱主與勞動者須瞭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以避免違反法律規定,尤其是失業保險政策。
《就業法》規定,強制參加失業保險的對象是按勞動合同或工作合同,包括:無限期勞動合同、定期勞動合同、季節性或從事一定工作(期限為滿3個月至未足12個月)的勞動合同工作的勞動者。對於勞動者簽署和履行多份勞動合同的場合,持有首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與僱主有責任繳納失業保險費。若上述場合的勞動者正在獲享退休金,或當家傭者,就不須繳納失業保險費。
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僱主包括:國家機關、公立事業單位、人民武裝單位;政治組織、社政組織、社政與就業組織、社會組織、社會與就業組織;駐越南的外國機關、組織與國際組織;企業,合作社,家庭戶、經營戶、合作組,以及按工作合同或勞動合同僱用、使用勞動者的其他組織和個人。
失業保險繳費率
按《就業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失業保險繳費率和投保責任如下:勞動者的失業保險繳費率等於其月薪的1%;企業以參加失業保險者的1%月薪為其投保;國家以中央財政預算為投保者繳納最多相當於其1%月薪的失業保險費。
繳交失業保險費的薪資最低額相當於區域基準薪,最高額相當於區域基準薪的20倍。
對於落實國家規定的薪資制度的勞工,用於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月薪是作為按《社保法》規定繳納強制性社保費的依據的薪資。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月薪超出20個月基準薪,則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月薪等於在投保時段的20個月基準薪。
對於勞動者按僱主決定的薪資制度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場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月薪是作為按《社保法》規定繳納強制性社保費的依據的薪資。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月薪超出20 個月區域基準薪,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月薪是投保時按《勞動法》規定的20個月區域基準薪。
僱主與勞動者於繳納強制性社保費時繳納失業保險費◆
僱主須繳納失業保險費
僱主在勞動合同或工作合同生效的30天內,須為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費,同時每月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和提取每名勞動者的薪資以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欲知詳情,請聯繫本市就業服務中心,地址:平盛郡第十七坊奠邊府街106/14D號:電話:(028)35147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