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向檳椥省盛富縣人民法院提交要求變更直接撫養孩子者和負擔撫養費者的建議書的阿瑩(化名)透露,她與丈夫阿朗(化名),於1989年同居,而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家門不幸
在同居的過程中,阿瑩與阿朗生了兩個孩子,1991年生下長子,10年後生下次子阿全(化名)。但不幸的是阿全患有小兒麻痺症,雙腳不能行走,生活不能自理。
自阿全出生起,阿瑩與阿朗經常吵架,夫妻間矛盾日益嚴重。至2004年,阿朗突然離家出走,夫妻就從此分居。
至2015年,其長子不幸遭車禍死亡。不幸之事一再發生,阿朗就回來,並將阿瑩、阿全和長子的妻子趕出家門。至2016年8月底,他向法院提交否認其夫妻關係的建議書。另外,他還爭取對阿全的撫養權,而不需阿瑩負擔撫養費,獲得了法院通過。
拒絕付撫養費
據阿瑩告知,在阿朗撫養的9個多月中,阿全頻繁生病,身體也日益變差。阿全由於患有小兒麻痺症,所以生活上諸多不便,而且容易發生其他疾病,尤其是在與後母一起生活(阿朗已再娶)的條件下,阿全更不得到全心全意的關懷和照顧。
因為疼愛孩子,阿瑩於2017 年5月中旬將病情危急的阿全送往縣級醫院,然後轉至省級醫院和再轉到胡志明市醫院以治療急性肝炎。經過長時間治療,阿全現已康復。阿瑩的生活也很困難,但由於母子之愛,她仍竭盡全力陪著孩子度過生活之苦。
由此,阿瑩要求盛富縣人民法院審議讓其直接撫養阿全,要求阿朗每月付給60萬元撫養費直至阿全有私產和能獨立生活。
據阿朗向法院表示,阿瑩說他再娶,不關心孩子,致其身體日益變差及經常生病是不屬實的。他仍疼愛和周全地照顧孩子。對於阿瑩擅自接阿全回家撫養及要求變更撫養者一事,他同意,但不同意付給撫養費。原因是他以前撫養孩子,不要求阿瑩付給撫養費,至今阿瑩要求取回孩子撫養權,也不得要求他付給撫養費。
父母的義務
盛富縣人民法院開初審庭接受了阿瑩的要求。據此,阿瑩 直接撫養阿全和阿朗每月須付 給60萬元撫養費直至阿全有私產,或能靠自己勞動獨立生活為止。
對上述判決,阿朗向上一級法院上訴,他不同意提供撫養費,因為阿全每月已獲享供給殘疾人士的94萬5000元輔助金。
檳椥省人民法院在最近舉行的複審庭上表示,2014年《婚姻與家庭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父親、母親若沒有與孩子一起生活,或與孩子一起生活,但違反對孩子撫養義務,有對未成年的孩子,或已成年卻沒有勞動能力以及沒有資產來養活自己的孩子提供撫養費的義務。阿全患有小兒麻痺症,身體不好,影響其行走能力,不能照顧自己。阿朗已接受阿瑩關於變更阿全撫養者的要求,則按規定須提供撫養費。阿瑩提出的每月60萬元撫養費比地方生活水平較低,所以其要求是合理的。
阿朗認為阿全每月獲享94萬5000社會輔助金,但卻不能提出證據。然而,複審庭肯定,儘管阿全像阿朗所說獲享輔助金,這不過是社會組織給阿全的款項來源而已,他仍須給孩子撫養費,因為這是父母對孩子的義務。初審庭要求阿朗向阿全提供撫養費直至孩子有勞動能力或有私產以獨立生活是合理的。阿朗上訴,但沒有提供其他任何證據,所以沒有重新審議的依據。複審庭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父親、母親的義務
2014年《婚姻與家庭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父親、母親有對未成年,或已成年卻失去民事行為能力或沒有勞動能力以及沒有資產來養活自己的孩子看管、撫養、照顧和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與義務。
按2014年《婚姻與家庭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不直接撫養孩子的父親、母親有向孩子提供撫養費的義務。
2014年《婚姻與家庭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父親、母親若沒有與孩子一起生活,或與孩子一起生活,但違反對孩子撫養義務,有對未成年的孩子,或已成年卻沒有勞動能力以及沒有資產來養活自己的孩子提供撫養費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