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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造成環境污染行徑作懲處

排放廢棄潤滑油導致沱江自來水廠的水源污染行徑,我國法律的懲處規定如何?
沱江自來水廠的水源遭排放廢棄潤滑油,導致飲用水污染。(圖源:陳黃)
沱江自來水廠的水源遭排放廢棄潤滑油,導致飲用水污染。(圖源:陳黃)
使用後的機械潤滑油顏色變黑,不易溶解及含有極毒的重金屬。因此,不管為了什麼目的,排放未經處理的潤滑油的行徑,將造成環境污染和嚴重影響人體健康。那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徑,一定受懲處,視違規行徑的性質而定,違規者將受行政處分或刑事懲處。

根據政府2016年頒行有關環保領域行政處分規定的第1550號《議定》第十九條,造成土地、水源、空氣污染,導致環境污染延長及嚴重污染等行徑,個人將被罰款10億元,組織是20億元。違規者須將環境情況復原,或按規定恢復環境情況,採取各項克服措施,同時支付徵求鑑定、檢定、測量及分析環境樣品等費用。

對於刑事責任,根據2015年修訂、2017年補充的《刑事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的行徑可被判7年有期徒刑,被罰款30億元,個人將被禁止擔任某職務、執業或從事一定工作1至5年。商業法人造成環境污染,將被罰款200億元,禁止經營、禁止在若干領域活動1至3年,或被永久停止營業。

對於民事賠償責任,2015年《民法》第六百零二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並損害到環境的主體,須按法律規定賠償,包括主體沒錯的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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