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鞭炮是含有火藥的產品,引燃後通過燃燒會產生出強光,引起或不引起爆炸。煙花鞭炮作為遇險時通信聯絡的工具,但只能用於緊急場合,絕對不可以在擁擠場地燃放,容易發生火警或導致他人受傷。根據政府2009年頒行有關火藥管理與使用的第36號《議定》,煙花鞭炮是不允許使用的,因為很危險、難以撲滅可造成四度灼傷。
燃放各種違禁的鞭炮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徑,視事件的嚴重性而定,將受行政處分或刑事懲處。根據政府2013年頒行有關行政處分規定的第167號《議定》第十條第二款,使用各種違禁鞭炮的行徑將被罰款200萬元和沒收證物、行政違規工具。2008年第6號聯席《通知》(公安、法院和檢察院等跨部門)規定,在公共場所、舉行會議和人群擁擠的地方燃放鞭炮,對他人的健康和財產造成損害,但事件嚴重性未到要追究其他罪名的刑事責任,就被追究擾亂公共秩序罪的刑事責任。
2015年《刑法》第三百十八條規定,擾亂公共秩序的行徑將被罰款500萬至5000萬元,非監禁改造兩年或被判3個月至7年徒刑。此外,若對他人的健康和財產造成嚴重損害,違法者將被追究擾亂公共秩序罪的刑事責任,同時將被追究《刑法》所規定其他罪名的刑事責任,相稱於違法行徑所造成的後果。例如:若導致他人受傷或健康受損害,而事件嚴重性已到須追究刑事責任,就按2015年《刑法》第三百十八條規定追究擾亂公共秩序罪的刑事責任,同時按2015 年《刑事》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追究造成他人受傷或健康受損害罪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