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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頂樓和閣樓的新規定

建設部不久前頒行了2019年第07號《通知》以代替、修改和補充2016年第03號《通知》,其規定了如何分級建築工程、指引管理投資建築活動。該《通知》於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據此,對於有頂層不算在樓層的數量在內的工程,頂樓只用來遮蓋樓梯或用作電梯天井、遮蓋工程設備(若有)、為頂樓救急逃命目的的頂層,其面積不超過頂樓面積的30%。

對於獨立住房,閣樓不算在工程樓層的數量在內,閣樓面積不可超過其下一層的面積的65%。

對於住房工程、住房結構、大廈的工程,當閣樓只用作佈置技術區(如:游泳池的技術地板、放置發電機、放置其他工程的設備)就不算在工程樓層的數量在內。閣樓的建築總面積不可超過其下一層的面積的10%,並不可超過300平方米。

每個工程只允許建設一個不算在工程樓層的數量在內的閣樓。

在第7號《通知》第二條也規定了轉接問題。對在第7號《通知》生效之前、已投資的工程將按獲簽發時法律的規定來確定工程的等級。

對在第7號《通知》生效之後、要調整設計的工程就不允許改變工程的功率、結構,工程的等級按簽發投資時法律的規定來確定工程的等級。

同時、調整建築設計、改變功率規模、結構規模就按第一條規定以確定工程的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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