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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區發生火警,責任誰來負?

消防與救援警察局副局長裴光越上校在居民區消防安全座談會上發表講話時表示,在今年前9個月,全國共發生3089起火警;其中在家庭戶發生的火警為968起,導致65人死亡和105人受傷。
火患易造成人命與財產損失。
火患易造成人命與財產損失。
裴光越上校認定,火災情況複雜難測,所引起的事故數量和損失數字都增加。其中,在家庭戶、經營結合住房這兩者佔的比例較高,逾50%,人命和財產損失佔83%。小火患卻經常造成人命損失,大的火患則造成財產損失。

火患不僅帶來失去親人的痛苦,財產也隨著付之一炬。火患所留下的禍害是長久的並非一朝一夕就能恢復的。因此,在居民區做好消防工作是刻不容緩,需要各級及各部門的適當關注,尤其更需要市民的意識。

另一點眾人關注的是,萬一居民區發生消防安全事故,由誰來負責任?按2001年《消防法》第58條,發生火患事故時,專業責任由消防警察機關負起。各級人委會在國家管理方面要負起當地發生火患的責任。其中,最重的責任歸咎於地方政府。還有直接責任歸咎於發生火患的單位負責人和肇事者。對火患事故承擔責任者須在權力機關的火警起因調查結果來確定。

按政府的第167/2013號《議定》第48條,視  火患事故的損失程度,由於違反消防安全規定,而造成事故的人將受行政違規處罰。《刑法》第240條規定,如果由於違反消防安全規定,而對他人的健康、財產造成嚴重損失,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此外,肇事者還須按《民事法》規定給受害者賠償。

儘管發生最多火警的民事工程是民屋,但在簽發建築許可證時,《住房法》沒有規定消防安全條件和標準。我國每年向2000萬個家庭戶,逾20萬個工程簽發新建許可證。然而,受消防安全總檢查的工程數量未到4%。按第79號《議定》第15條,民屋大部分不屬於受消防安全檢查的對象。因此,對於此類工程的消防安全情況,職能機關不進行預檢,只進行後檢。

目前,按第79號《議定》,消防警察機關只對新建居民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具體是,消防警察將對基礎設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核對消防供水系統、交通道路等。

現未有對單獨工程的消防安全標準,只有關於家庭戶對消防安全責任的規定。另外,面積小且結合經營的連排房屋類型也存在不足之處。因此,職能機關應早日頒行為了提高此類工程安全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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