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峴港市人委會主席受警告處分

〔本報消息〕政府總理最近頒行第1852號《決定》,對2016-2021年任期峴港市人委會主席黃德詩實施警告紀律處分,因他被中央檢查委員會於2017年10月4日頒行第629號《決定》予以黨內紀律處分。
峴港市人委會主席黃德詩受警告處分。(圖源:互聯網)
峴港市人委會主席黃德詩受警告處分。(圖源:互聯網)
根據中央檢查委員會的結論,峴港市委副書記、黨幹事處書記、人委會主席黃德詩犯下的違規與缺點包括:須共同承擔2015-2020年任期市委常務處所犯的違規與缺點的連帶責任;作為峴港市人委會領導黃德詩須對在土地與城管工作領域發生的違規與缺點負主要責任;未主動按規定向市委常務處建議有關市委常務處管轄的政府機關人事工作。經過在多方面的細心權衡後,根據黨中央政治局關於對違規黨組織與黨員處理工作的第263號《規定》和第181號《規定》,中央檢查委員會決定對黃德詩實施警告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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