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復審庭的宣判,法院接受一部分被告陳清廉上訴,對犯下“違反國家財產使用管理規定造成流失浪費”罪從7年有期徒刑減為6年。相關上述案件,二月三日總公司原總經理陳元宇犯下“違反國家財產使用管理規定造成流失浪費”與“貪污”罪獲減輕總刑罰從入獄23年減為21年。其餘兩名被告分別是李青州(上述公司原董事、副總經理,初審宣判4年6個月有期徒刑)與杜氏清翠(上述公司原會計,初審宣判30個月徒刑)的上訴被駁斥。維持原判犯下“違反國家財產使用管理規定造成流失浪費”罪名◆
據復審庭的宣判,法院接受一部分被告陳清廉上訴,對犯下“違反國家財產使用管理規定造成流失浪費”罪從7年有期徒刑減為6年。相關上述案件,二月三日總公司原總經理陳元宇犯下“違反國家財產使用管理規定造成流失浪費”與“貪污”罪獲減輕總刑罰從入獄23年減為21年。其餘兩名被告分別是李青州(上述公司原董事、副總經理,初審宣判4年6個月有期徒刑)與杜氏清翠(上述公司原會計,初審宣判30個月徒刑)的上訴被駁斥。維持原判犯下“違反國家財產使用管理規定造成流失浪費”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