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許多性騷擾受害者將性騷擾者訴諸於法。勞動與榮軍社會部法制司長何廷肆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按2012年《勞動法》第八條第二款,法律嚴禁的行為之一是‘辦公室性騷擾行為’。這是邁向解決此問題的一大進步。”
有權單方終止合同
記者(●):請問,按現行規定,辦公室性騷擾行為將受什麼樣的懲罰?
勞動與榮軍社會部法制司長何廷肆(▲):首先要肯定,法律嚴禁性騷擾行為及根據其性質和程度來處理。
2013年第167號《議定》第五條規定,違背對方的意願,即在對方不同意的情況下以帶性暗示的語言或動作來挑逗對方,或侵犯對方的名譽、人品等被確定是違反行政法律的行為。比其更嚴重的是使用暴力手段、脅迫手段來強姦等被視為違反刑事法律的行為。
目前,若在辦公室對他人實行性騷擾行為,將根據其性質、程度,對其競賽成績扣分或予以紀律處分,甚至被革職。與此同時,《勞動法》第三十七 條規定,若遇上性騷擾,勞工有權單方終止合同。
徵求民意
●現已有關於性騷擾行為的規定,但未有明確的定義,只規定是被禁止的行為,以及勞工的權利與義務,而未規定處罰制裁措施和賠償的責任。請問,勞動與榮軍社會部未來在修訂、補充《勞動法》時是否提出更明確的規定?
▲此問題正在研究和徵求民意。然而,這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因為若容易,早就規定了。至今,世界各國對此行為也未有明確的規定,只能籠統地確定性騷擾是在對方不同意的情況下引誘、挑逗、觸碰其身體等。
●最近頒行的《越南辦公室性騷擾行為準則》是否被視為法理文本?從出台以來,其成效如何?
▲《越南辦公室性騷擾行為準則》不是法理文本,而只用於勸喻企業、單位加入其單位的規 定中。
未到須以行政、刑事法律整治的程度,但卻影響工作環境,阻礙生產,為難勞工的各性騷擾行為仍到處可見,非整治不可。因此,《越南辦公室性騷擾行為準則》被視為指引勞工之間和僱主之間處事方式的文本。
自《越南辦公室性騷擾行為準則》於2015年出台以來,仍未進行全面評價,所以未能確定其成效如何。然而,此準則已得到許多機關、單位採納,從而可確定此文本有廣泛性採用◆
性騷擾定義
按《越南辦事處性騷擾行為準則》,性騷擾是指各具體質性的行為,例如:在對方不 同意的情況下觸摸、碰撞、掐擰、抱住、強吻、撫摸,甚至以暴力手段、脅迫手段來性 侵等。
語言型性騷擾是向對方說在社會、文化方面上不符合的語言,如:講述黃色笑話、提出違反對方意願的要求,或連續邀約去玩等。
非動作、語言型性騷擾是指在對方不願意的情況下說不正當的肢體語言、眨眼示意、展示淫穢書刊等行為。
男性也遭性騷擾
據一位社會專家稱,許多性騷擾受害者因羞愧和恐怕失業,而不敢出聲。據這位專家說:“若干受害者在得到勸告和鼓勵後,也同意出面告發,但不知如何申訴,因為按現行的法律,很難在法庭上指出受侵犯的個人權利包括什麼。受害者大部分是女性,但也有個別場合是男性。
有一名男青年在分組討論時曾透露:其女老闆有一次跟他說‘我家熱水器壞了,但我不想找維修師來修,恐怕遭偷竊,你可不可以到我家來幫我修?’他便答應。當他在廁所裡修理熱水器時,這位女老闆便脫去衣服,用浴巾裹住身體,走進廁所說:‘你修好了沒有?我要洗澡。’他一看,就驚慌失措地離去。第二天,他到辦公室遞交辭職書。這是性騷擾的行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