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砍樹和賠償
陳功榮表示,阮玉新夫妻在他家附近種了7棵桉樹。看到桉樹長得太高,潛伏傾倒隱患,可能給他家造成損失,他多次要求鄰居砍掉桉樹或修剪樹枝,但遭拒絕。
於2019年9月28日,在正常天氣條件下,其中一棵桉樹突然倒塌,壓在阮功榮家庭的附加工程,造成520萬元損失。地方政府已介入調解,但阮玉新夫妻不肯賠償,也不同意砍掉上述7棵桉樹。
因此,陳功榮向法律提出起訴,要求阮玉新夫妻儘早砍掉7棵桉樹,以在雨季中確保其財產和生命安全,同時要求對他賠償近350萬元。在訴訟過程中,陳功榮補充要求被告多砍1棵苦楝的內容。
被告承認,他家的桉樹倒下,給原告造成財產損失,但認為桉樹是自然倒下的,不是由於他們砍伐,所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他說,這棵樹倒在陳功榮的飼養場上,不是倒在其房屋上,而且這個飼養場是陳功榮自行在他種植桉樹之後搭建的,所以他不同 意賠償。
對於要求砍掉1棵苦楝和7棵桉樹的內容,阮玉新認為,這是他種植的樹木,是他家的財產。他承認這些樹木很可能會倒下,對鄰居的財產和生命潛伏安全隱患,但仍不同意砍樹。
阮玉新提出的理由是他家無法安全地砍樹,砍樹開支很高,而他家未有使用需求,也不想砍樹。
法院宣判須砍樹和賠償
根據補充審議、審定和定價結果,倒下的桉樹給陳功榮家庭造成近350萬元的損失。
審判委員會在聆聽當事人的闡述後認為,損失是由阮玉新的桉樹在正常天氣條件下倒塌所致的,並非不可抗力事件。
阮玉新夫妻承認損失是其桉樹所致的,但認為桉樹是自然倒下的,不是由他砍伐,而且陳功榮的工程是在植樹後搭建的,故此不同意賠償一事是不符合法律規定。倒塌的桉樹是歸被告所有,因此被告有義務對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要求砍樹的內容,法院認為1棵苦楝和7棵桉樹的高度都為10米以上,而樹根與陳功榮的房屋和養殖場的距離不到10米。而且,這些樹木位於靠近圍欄的高地,因此很容易倒下,可能對陳功榮家庭和其他人的財產和生命造成損失。
阮玉新夫妻對此心知肚明,但仍不同意砍樹,因為認為陳功榮家庭在他植樹後建房和飼養場。在法庭上,阮玉新還告知,不同意砍樹的另一原因是由於國家的場地清拆補償工作延長,不允許他建房,而其房子已嚴重損壞。若國家妥當地補償和允許他建屋,他將立即砍掉這些樹木。
審判委員會表示,若樹木潛伏倒在附近房地產的隱患,則其所有者須立即採取克服措施,而沒有規定哪個是先有的。因此,陳功榮要求阮玉新夫妻砍樹是合理和符合法律規定的。
現在,原告夫妻合法建屋和生活,因此其財產必須依法得到保護。被告提出的不砍樹理由完全不符合法律規定,體現固執、不顧他人的財產和生命的態度,故不能接受。
因此,法院決定接受起訴要求,宣判阮玉新夫妻對原告承受的損失賠償近350萬元,同時須砍伐潛伏安全隱患的1棵苦楝和7棵桉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