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此,第23號《通知》指引落實接收准予僱用外勞需求的卷宗;簽發、再次簽發勞動許可證;證實不屬於按第3級在線公共服務業,對在越南工作的外勞通過互聯網簽發勞動許可證的場合。
從外籍勞工預計開始為僱主工作之日起,至少在7個工作天之前,僱主就須通過電子通訊端口(http://dvc.vieclamvietnam.gov.vn),在申報表中填寫申報資料與繳納卷宗。
對於改變僱用外勞需求場合,僱主(外勞使用者)須在預計僱用外勞之日起,至少在前10天就通過電子通訊端口,寄出闡釋改變的報告。
簽發勞動許可證的機關,將在5個工作天之內答覆。至於再次簽發場合,僅須3個工作天。
在收到建議簽發勞動許可證卷宗結果,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答覆之後,勞動使用者就直接或通過郵政服務業,向簽發勞動許可證機關寄出建議簽發勞動許可證卷宗的正本以檢查、對照及按規定存檔案。
在收到建議簽發勞動許可證卷宗的正本之後,簽發勞動許可證機關須在8個工作小時之內,給予勞動使用者寄去結果。勞動使用者可以直接收取結果,或通過勞動使用者登記的地址郵寄。
2017年第23號《通知》自今年10月2日起生效。勞動使用者可選擇以下的兩種方案之一落實繳納僱用外籍勞工需求的闡釋報告:建議簽發、再次簽發勞動許可證的卷宗,建議證實不屬於簽發勞動許可證的卷宗,直接或通過郵政局向審批機關、簽發勞動許可證機關郵寄或通過電子通訊端口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