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會上進行討論時,獲眾多代表關注的問題是有關經營戶的規定。代表法案審查機關的國會經濟委員會主任武鴻清表示,這是務須接受國家管理的對象,應具備法理地位才能接近國家的政策,以發展產銷活動,確保經營主體之間平等,並與國際慣例相符合。
然而,若干意見認為,關於把經營戶納入《企業法》草案,此舉與《企業法》的成立、組織管理、重組、解體和相關企業活動及公司類型的規定不符合。若調整範圍,將此類型納入該法案,則該法案的名稱應為《企業與經營戶法》。有意見建議研究另行制定經營戶法律,因經營戶並非企業類型。
國會主席阮氏金銀明確指出,補充經營戶到《企業法》草案規定是一大問題,但尚未作出充分評估的報告。國會主席阮氏金銀表示,哪一問題已經明確,“成熟”才補充,否則只修訂不足之處的問題以讓企業發展,營造更有利的環境。
在上午會議,國會常委會對《投資法》(修訂)草案提意見。根據政府的呈文,制定上述法案目標旨在提高吸納國內外投資資源的質量和效果。至於將“討債服務經營”行業則列入禁止投資經營行業名目,國會經濟委員會主任武鴻清表示,不應禁止上述經營活動行業,應補充從事討債經營服務條件規定,確保國家緊密管理此經營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