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市司法部召開了2015年《刑法》(2017年修訂補充本)以及相關文本的宣傳工作內容、任務指導和培訓會議。出席會議的有市祖國陣線委員會、勞動聯團、退伍軍 人協會、農民協會、律師協 會和律師團。報告員是市人民法院刑事法庭副庭長黃英傑 法官。
沒有任何法人被起訴
據黃英傑法官表示,新《刑法》有多項規定,例如擴大罰款與管制刑罰的適用範圍(可以適用於非常嚴重的違法行徑)。不對75歲以上的罪犯採取死刑刑罰。
此外,法律首次對商業法人的刑事責任作出規定。據此,法人將對33種罪名承擔刑責,接受以下主要刑法,包括:罰款、有期限停止運營、永久停止運營、禁止在若干領域經營和活動,禁止融資。然而,黃英傑法官告知,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任何法人被起訴。
新《刑法》已廢除了5項死刑規定,只剩下17項規定。關於執行死刑,適用的死刑方式是注射毒藥。然而,由於國外不出售,所以無法從國外購買毒藥。因此,衛生部已研究一種在注入囚犯時會安樂死,不會痛苦,具人性化的藥物。
對於貪腐罪犯,黃英傑法官指出,2015年《刑法》已較放寬,提高了被侵吞或賄賂的資產價值的定量。例如,價值低於200萬元的貪污財產不被處置,而侵吞10億元以上的財產才可能被判處死刑(前《刑法》為5億元)。特別是,法律還規定,如果被判處後主動歸還至少四分之三的貪污財產,死刑判決將改為終身監禁。
遺棄新生兒,性賄賂是犯罪
黃英傑法官講述自己曾受理的一起案件。一名房地幹部收受了許多女子的性賄賂。之後,她們同時作出指控,必須滿足這名幹部的性慾才能通過與房地有關的卷宗。她們已詳細地供述進行性行為的酒店、次數、方式。但當時法院無法處理,因為法律規定受賄是接受如:金錢、財產等物質或其他物質利益的行為。
目前,2015年《刑法》規定,賄賂的財物不僅是金錢、財產或物質利益,而且還補充了其他非物質利益,如:性賄賂、賄賂的財物是可以做某些有利的事情等。也就是說,若上述案件的幹部從兩性中受益,將被以受賄罪進行處罰。
此外,新《刑法》已將“殺害新生兒”罪分為“殺害新生兒”或“遺棄新生兒”罪。遺棄新生兒的行為是值得注意的新要點,旨在處理如不久前河內某大學生將一名剛剛出生的嬰兒從31樓扔到地下的案件。
黃英傑法官表示,最近發生一系列員工殺害屋主的事件證明了人們仍然沒有提高警覺,隨意錄用而沒有檢查他們的身份和背景。此外,讓員工留宿,但卻不具備在夜晚遇到問題或攻擊時處理複雜情況的技能。因此,勸喻大家務必對夜晚發生的所有異常情況,例如動靜、尖叫聲、敲門聲等提起警惕,也不要馬上開門,因為很多命案中,犯罪人主動佈局以喚醒屋主,引誘到有利的位置再下手◆
法院不給調查機關、檢察院賣情面
提到冤案時,黃英傑法官認為,在審訊過程中沒有法院不給調查機關、檢察院賣情面的情況。因為根據2013年《憲法》行使司法權,法院審訊時要是發現公安和檢察院做錯但仍審判會引致冤案的。後果是,法院要根據賠償法規作出賠償,甚至法官還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法院部門如今對這個問題非常嚴格,因為如果有附屬他人的心理和感情用事,那麼就如上述所說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黃英傑法官也指出,只有以國家名義的法院才有權剝奪人民的性命,就是死刑或有權無罪釋放公民,而不是調查機關或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