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起生效的2015年《刑法》的新內容之一是加強採取非關押刑罰。以下10項罪名,若在第一款範圍內,犯罪人可能得到法庭宣判罰款的處罰。
▲侮辱他人
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嚴重侵犯他人的人品、名譽,將被予以警告處分,被罰款從1000萬至3000萬元,或受管制3年。
若是利用職務、權限的行為;是公務執行者;對撫育、照顧、醫治自己的人造成情緒與行為障礙達11%以上或使之自盡等場合的犯罪人,將採取從3個月至5年的有期徒刑。
▲侵犯性別平等權
按第一百六十五條,以性別為由在任何形式下阻礙他人參加政治、經濟、勞動、教育與培訓、科學與技術、文化、新聞、體育、醫療等活動,曾因這一行為受紀律處分或行政違規處罰,而再犯,將被予以警告紀律處分,罰款從500萬至5000萬元,或受管制兩年。
違反以下其中之一的行為將被罰款從5000萬元至1億元,或被判從3個月至兩年的有期徒刑:利用職務、權限;犯罪兩次以上;對兩人以上等。
另外,犯罪者還可被禁止擔任某規定的職務、行業或工作從1至5年。
▲組織早婚
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為未到規定結婚年齡的人組織嫁娶,曾因這一行為受行政違規處罰而再犯,將被罰款從1000萬至3000萬元,或受管制至兩年。
1999年《刑法》規定的刑罰是予以警告紀律處分,管制至兩年,或從3個月至兩年的有期徒刑。
▲廣告內容不實
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貨物、服務廣告內容不實,曾因這一行為受行政違規處罰或被判罪,未獲撤銷犯罪記錄而再犯,將被罰款1000萬至1億元或受管制3年。
另外,犯罪者還可被罰款從500萬至5000萬元,禁止從事某規定的行業或工作從1至5年。
▲違法募捐
第二百零五條規定,濫用職權違法募捐,並使用所籌集到的款項對國家財產造成從5000萬至2億元的損失,或曾因這一行為受紀律處分,而再犯,將被罰款從5000萬至1億元或受管制3年。
犯罪者以狡詐手段迴避檢察或實行其他違法行 為;對國家財產造成從2億元至10億元以下的損失等場合,將被罰款從1億元至5億元或被判從1至5年的有期 徒刑。
犯罪者對國家財產造成從10億元以上的損失,將被判從5至10年的有期徒刑。
▲蓄意違反有關救濟金、救濟品調撥規定
按第二百三十一條,利用職務、權力蓄意違反救濟金、救 濟品調撥規定,造成從1億元至3億元以下的救濟金、救濟品損失,將被予以警告紀律處分,被罰款從5000萬至2億元,或受管制兩年。
若犯罪者有組織;犯罪兩次以上;造成3億元以上的救濟金、救濟品損失;對社會秩序安全造成不良影響等場合,將被採取從2億元至10億元的罰款或從1至5年的有期徒刑◆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