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超過正當防衛限度,或在抓捕犯罪者時超過必要限度,而蓄意造成他人受傷、身體傷殘
按第一百三十六條,因超過正當防衛限度,或在抓捕犯罪者時超過必要限度,而蓄意造成他人受傷、身體傷殘率達31%至60%,將被罰款從500萬元至2000萬元,或受管制3年。
違反以下其中之一的行為將受從3個月至兩年的有期徒刑:受害者從兩人以上,而每人的身體傷殘率達31%至60%;造成他人受傷、身體傷殘率達61%以上。
若犯罪行為致人死亡,或造成兩人以上受傷、身體 傷殘,而每人的身體傷殘率 達61%,將受從1至3年的有期徒刑。
▲不蓄意造成他人受傷、身體傷殘
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不蓄意造成他人受傷、身體傷殘率達31%至60%,將受警告紀律處分,被罰款從500萬元至2000萬元,或受管制3年。
違反以下其中之一的行為將受從3個月至兩年的有期徒刑:受害者從兩人以上,而每人的身體傷殘率達31%至60%;造成他人受傷、身體傷殘率達61%以上。
若對兩人以上犯罪,而每人的身體傷殘率達61%以上,將受1至3年的有期徒刑。
▲違反交通工程維修、修繕、管理規定
按第二百八十一條,陸路、鐵路、水路、航空交通工程維修、修理、管理負責人若犯以下其中之一的行為:造成他人受傷、身體傷殘率達31%至60%,或造成兩人以上受傷、身體傷殘,而其身體總傷殘率達31%至60%,將被罰款從3000萬至1億元,或受管制3年:
-不執行或不正確地執行交通工程維修、修繕、管理 規定,不確保交通工程技術 安全和技術標準,影響交通 安全。
-對損壞的交通工程不及時克服,影響交通安全。
-對已損壞,但未進行或正進行維修、修繕的交通工程,不實行或不按規定實行交通疏導、豎立警示牌、警示柱、圍蔽以預防交通事故發生。
-對於山坡路段,有土石流、下陷、受淹路段和潛伏交通安全隱患的各條路段,不經常檢查及實行各項確保交通安全的措施。
-發現或接到管轄下交通工程損壞的消息,但不設法及時處理和採取預防事故發生的 措施。
-不按交通工程施工、修繕規定設置或設置不夠防護信號。
-交通工程竣工後不收拾警示牌、圍蔽、工具、材料等。
-違反交通工程維修、修繕、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對於造成他人更嚴重受傷、身體傷殘或造成更嚴重損失的場合,刑罰是從6個月至15年的有期徒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