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政府於2015年3月12日頒行,詳細規定《就業法》若干條款落實工作的第二十八號《議定》,正享失業津貼的勞工若不執行關於每月呈報求職情況的規定,將被停發失業津貼。在暫停享失業津貼期間,勞工不得領取失業津貼,也不得保留停發之月失業保險繳納時間。
停享失業津貼
正享失業津貼者被停發失業津貼,獲保留失業保險繳納時間的場合包括:
-找到工作:勞工被確定是找到工作及屬以下場合之一:已簽署勞動合同,或就業合同滿3個月以上的場合,勞工獲確定是找到工作的日期是勞動合同,或就業合同按法律規定生效之日;對於不按勞動合同或就業合同招聘的場合,找到工作的日期是招聘決定書上註明的開始擔任工作之日;勞工以勞動與榮軍社會部規定的表格向就業服務中心呈報已找到工作的場合,勞工找到工作的日期是其找到工作的申報書上日期。
-履行軍事義務、公安義務,勞工獲確定履行軍事義務、公安義務的日期是入伍之日。
-進修滿12個月以上。
-執行關於送進教養學校(感化院)、強制教育單位、強制戒毒單位等的《決定》。
-被法院宣佈失蹤。
-被拘留,或執行徒刑。
對於上述各場合,從停享失業津貼起3個工作天內,勞工須按勞動與榮軍社會部規定的表格填寫資訊,然後向正發放失業津貼的就業服務中心通知和遞交與停享失業津貼有關證件(副本),若透過郵局發送,就根據郵戳日期。
若正享失業津貼者被停發失業津貼,則仍領取當月的全部失業津貼。對於屬上述各場合的正享失業津貼者,相應於勞工未領取社保津貼的其餘時間的失業保險繳納時間將獲得保留以累計下一次在滿足獲享失業津貼條件時領取失業津貼時間。
繼續享失業津貼
另外,《議定》還規定,按規定被暫停享失業津貼者,若按勞動與榮軍社會廳長的決定仍尚存失業津貼獲享時間,而仍繼續按規定每月呈報求職情況,則自勞工就求職情況呈報起2個工作天內,就業服務中心遞交勞動與榮軍社會廳長對讓勞工繼續領失業津貼一事作出決定。
保留時間按已享失業津貼的1個月相應於已繳失業保險的12個月的原則等於 失業保險繳納總時間減已享失業津貼的 時間。
欲知詳情,請聯繫平盛郡第十七坊奠邊府 街106/14D號市就業服務中心,電話:028 35147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