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頒行了有關增強實施公訴權、檢察司法活動等工作以處理有關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罪犯的《指示》。
最高人民檢察院稱,過去期間,已出現許多有關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違法行徑,呈現犯罪跡象,給社會造成負面影響,如:擾亂治安、造成輿論的擔憂和不滿。
為了防止疫情增加複雜,同時發現、及時從嚴懲處與疫情有關的犯罪行徑,確保在每個階段:起訴、調查、追訴、查處、執行判決等,對罪犯都統一處理。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要求各直屬最高人民檢察院單位的領導、人民檢察院院長以及各級實施公訴權的軍事檢察院,當實施公訴權、司法領域檢察活動時,有效地落實下面措施:
主動與調查機關、同級法院配合,發現、及時 處理、從嚴懲處有關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犯罪行 徑,如:
1.不嚴格遵守有關防控疫情的規定,造成疫病感染至社群的後果(如:潛逃隔離區行徑;不遵守隔離規定;不進行醫療申報;申報不充分或蓄意虛報;拒絕或逃避採取隔離措施,強制隔離等等)。
2.在聚眾的地方違反規定造成防控疫情工作發生額外開支者將被處罰1億元以上。
3.散播有關疫情的未經核證、失實資訊,造成輿論不安或旨在反對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4. 對於利用疫情做出違法行徑以牟利(如:投機、走私、做假商品、食品、藥品;詐騙侵吞財產;貪污或失責造成嚴重後果)
5.抗拒公務執行者行徑,擾亂公共治安。
目前,檢察院與同級進行訴訟機關配合,統一選出若干典型事件以起訴、調查、追訴、處理,旨在起警戒作用、致力於有效地防控疫情。
此外,檢察院須主動與同級調查機關、法院配合,快速處理有關防控疫情的犯罪行徑,如:按《刑事訴訟法》對符合精簡手續條件的案子採取精簡手續處理;對於不採取精簡手續的場合,就盡快進行訴訟以在最短的時間內處理犯罪行徑。
在處理具體事件、具體案件的過程中,各級檢察院務必主動與調查機關、同級法院配合解決,確保按《刑事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懲處。對於各部門都統一的場合,就展開根據權限來處理;對於存在困難、羈絆的場合,就主動向上級檢察院申請指示,按規定進行指引、解除有關法律、業務的羈絆;報告請示,答覆請示。
同時,在全國各牢獄單位,進行加強檢察各嫌疑人、嫌犯、犯人的扣留、禁錮工作, 確保依法進行對感染病毒者或疑似感染者進行隔離;限制探監以阻擊疫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