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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合同勞工勝訴

勞工認為公司無故解僱是違規單方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所以提出要求賠償。
未簽訂合同勞工勝訴
市人民法院最近開庭複審原告阮福興(化名)與第一郡某家公司之間薪資和單方終止合同的行為有關糾紛案。
承諾但不簽訂勞動合同
據案件卷宗,原告表示,公司於2018年7月中旬錄取他,並分工在本市第十郡美髮學院第二分院工作。其職位是學院主任,負責指引和培訓學員。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已就月薪為1500萬元和津貼,每月於16日以現金支付等內容達成協議。

在工作過程中,他完成所有任務,多次要求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公司一次又一次遲緩。公司在向阮副興支付第一個月的薪資之後,從第二個月起都逾期付薪,且支付的薪資低於經協商的款額。具體是,若一個月有28天,薪資就按天計算,每天50萬元,但若每 月有31天,就按月發薪,而且還連續多個月拖欠薪資。

於2018年11月16日,公司為學員組織到頭頓市旅遊。在旅遊過程中,他跌倒,造成腳後跟骨折,在本市震傷矯形醫院接受手術,所以須停職。45天後,公司打電話要求他復工,但沒有支付疾病津貼、住院費、藥費,也沒有給他繳納保險費。

2019年1月25日,公司要求他提前22天休春假,但沒有付薪。2019年3月18日,公司要求他簽署資訊保密承諾書,其中承諾在學院工作至少兩年。在他詢問時,公司告知這是強制性手續,至於勞動合同暫時未簽訂。經簽署的承諾書由公司保留,沒有交給他。

2019年4月18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給他發短信,說對他解僱,短信寫道:“我們也許不能再合作。至於尚未支付的薪資,我將給你轉賬,希望你理解。謝謝!”但他至今仍未收到錢。據他所說,無故對他解僱是違法單方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

因此,阮福興向法院提告,要求公司按規定為他繳納保險費;支付所欠的薪資;支付疾病津貼;賠償住院費、藥費;賠償由違規單方終止勞動合同、違反提前通知規定所致的損失;承擔對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等,總額近1億5700萬元。

此後,阮福興已撤回對公司提起的疾病津貼;賠償住院費、藥費;春假22天薪資和精神損害賠償金支付要求。

反之,被告認為雙方之間不存在勞資關係,從未有對方所說的薪資有關糾紛。公司認為,阮福興提出的資訊沒有依據,目的是誹謗、破壞公司的運營。
複審庭將賠償金
從100萬元調升至4600萬元
第一郡人民法院於2020年9月開庭初審,   接受阮福興關於公司須支付所拖欠的兩個工作天薪資,總額為100萬元的起訴要求。其餘的  要求都被法院駁回。阮福興不同意,所以提出上訴。

在複審庭上,當事人承認雙方之間存在勞資關係,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據被告所說,之所以對阮福興解僱,因為他經常不完成任務,多次要求加薪,因此不同意支付賠償金。

審判委員會認定,據關於勞動合同類型的《勞動法》第二十二條,儘管阮福興與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已承認實際工作崗位和工作時間。因此,阮福興的勞動合同是12至36個月的固定期限合同。由於他實際上連續工作9個月,因此其勞動合同期限為12個月。從而可以認定,公司單方解僱是不對的。

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違規單方終止勞動合同的僱主的義務是須向勞工承擔賠償責任。對於上述場合,賠償金為兩個月薪資,總額為3000萬元。同時,當事人承認,公司於2019年4月18日發短信說他被解僱,但沒有提前30天通知(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因此,阮福興要求公司對沒有提前30天通知一事賠償1500萬是有依據的。

據此,審判委員會修改初審判決,接受起訴要求,判處被告須向阮福興支付4600萬元賠償金,而不是按初審庭所判處的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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