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郡縣土地註冊辦事處辦理權限的8項手續:
1. 由於土地證主權人更改資訊(更改名字或身份證、地址);由於自然塌方而減少土地面積;土地使用受限有改變;財政義務改變;附著於土地的財產與已登記、簽發的認證內容有所改變的土地、附著於土地的財產變動登記手續(在已簽發的認證上證實更改):實施程序根據政府第43號《議定》第85條;辦理時間自接收合例卷宗之日起不超過10天;土地卷宗根據在資源與環境部第33號《通知》第七條第四款、第十六款修訂補充的第24號《通知》第九條第六款。
2. 從每年付款租地形式轉向一次性付款租地形式或從不徵收土地使用費的土地移交轉向租地或從租地轉向有徵收土地使用費的土地移交等手續(在已簽發的認證上證實更改),實施程序是根據政府第43號《議定》第八十五條;土地卷宗根據資源與環境部第24號《通知》第九條第七款;辦理時間自接收合例卷宗之日起不超過30天。
3. 在獲簽發第一次認證後登記確定相連土地的使用受限及登記更改、終止相連土地的使用受限手續:實施程序根據政府第43號《議定》第七十三條;卷宗成分根據資源與環境部第24號《通知》第九條第八款;辦理時間自接收合例卷宗之日起不超過10天。
4. 家庭戶、個人的農業用地使用權屆滿繼續登記確定使用手續(對於有需求的情況):實施程序根據政府第43號《議定》第七十四條;辦理時間自接收合例卷宗之日起不超過5天。申報表範本名稱:附帶根據資源與環境部2017年9月29日的第33號《通知》頒佈的9號表格的土地、附著於土地的財產變動登記表。行政手續辦理要求和條件:正在直接使用土地來進行農業生產而尚未有國家權限機關的土地回收《決定》的個體戶。
5. 由於國家回收部分土地的土地劃分手續:實施程序根據政府第43號《議定》第七十五條;附帶根據資源與環境部2014年5月19日的第24號《通知》頒佈的11號表格的土地劃分、合併建議書;附帶根據財政部2013年11月6日的第156號《通知》頒佈的1號表格的登記費用申報表。行政手續辦理要求和條件:滿足市人委會規定的至少劃分面積條件;土地還處於有效期之內,沒有發生糾紛,沒有受到確保執行案件而被查封(2013年《土地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辦理時間自接收合例卷宗之日起不超過15天。
6. 由於轉讓部分土地使用權或由於解決土地糾紛、投訴、舉報、拍賣或由於劃分家庭戶、土地使用人群;由於處理土地使用權抵押、注資合同、查封拍賣以執行案件而劃分土地的手續(在已簽發的認證上證實更改):實施程序根據政府第43號《議定》第七十五條以及第1號《議定》第二條第四十九款;土地卷宗根據資源與環境部第24號《通知》第九條第十一款;辦理時間自接收合例卷宗之日起不超過15天。
7. 不須申請國家權限機關的土地使用目的轉換登記手續(在已簽發的認證上證實更改):實施程序根據資源與環境部第2號《通知》第十一條;土地卷宗根據資源與環境部第2號《通知》第十一條;辦理時間自接收合例卷宗之日起不超過15天。
8. 土地數據提供手續:實施程序根據政府第43號《議定》第五條第一款,資源與環境部第34號《通知》第十二條;卷宗成分根據資源與環境部第34號《通知》第十一條;辦理時間根據資源與環境部第34號《通知》第十二條第四款。對於在下午3時前接到的申請要求,必須在當天內提供;在下午3時後接到的要求就翌日解決;對於要求提供透過資訊匯總形式的土地數據的情況,辦理時間根據土地數據提供機關與有意願透過合同形式的協議來確定。
屬於市土地註冊辦事處辦理權限的6項手續
1. 由於土地證主權人更改資訊(更改名字或身份證、地址);由於自然塌方而減少土地面積;土地使用受限改變;財政義務改變;附著於土地的財產與已登記、簽發的認證的內容有所改變的土地、附著於土地的財產變動登記手續(簽發新認證):實施程序根據政府第43號《議定》第八十五條;土地卷宗根據在資源與環境部第33號《通知》第七條第四款、第十六款修訂補充的第24號《通知》第九條第六款;辦理時間自接收合例卷宗之日起不超過10天。
2. 由於轉讓部分土地使用權或由於解決土地糾紛、投訴、舉報、拍賣或由於劃分家庭戶、土地使用人群;由於處理土地使用權抵押、注資合同、查封拍賣以執行案件而劃分土地的手續(簽發新認證)。
3. 認證、住房所有權證、建築工程所有權證更換手續。
4. 家庭戶、個人為了進行“集田換地”的農業用地使用權轉換手續。
5. 由於遺失認證、住房所有權證、建築工程所有權證而補發或補充手續。
6. 不須申請國家權限機關的土 地使用目的轉換登記手續(簽發新 認證)。
縣級人委會辦理高新科技園區、經濟區以外的土地使用時間延期手續:實施程序根據政府第43號《議定》第七十四條;土地卷宗根據在資源與環境部第33號《通知》第七條第五款修訂補充的第24號《通知》第九條第九款;辦理時間自接收合例卷宗之日起不超過7天◆
若干注意事項
全部15項手續的卷宗受理與退還地點:土地所在地之土地註冊辦事處的卷宗受理與退還部門。
在提交根據《土地法》第一百條以及政府第43號《議定》第 十八、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條規定的土地使用權、附著於土地的財產所有權的證件時,提交人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一:提交已按照有關公證、證實的法律規定進行公證或證實的證件副本;提交證件副本且出示正本以便卷宗受理幹部進行檢查對照並在副本上證實;提交證件正本。
除了根據每項手續規定所需的各項卷宗之外,還必須具備關於身份證、財政義務乃至需要辦理的手續內容等相關證件。
免費辦理之對象:兒童、貧戶、高齡人、殘疾人、革命有功者。
行政手續名錄與詳細內容在市人委會辦公廳的網站(http://vpub.hochiminhcity.gov.vn/portal/Home/danh-muc-tthc/default.aspx)或市資源與環境廳的網站(http://www.donre.Hochiminhcity.gov.vn/default.aspx)上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