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適用者
處於勞動年齡中,尚未接受職技培訓但有職技培訓需求,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的少數民族者。
處於勞動年齡中,尚未接受職技培訓但有職技培訓需求,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的少數民族者。
4.3.補貼額
短期職技培訓(初級水平以及培訓3個月以下)獲國家依政府總理就初級水平以及3個月以下培訓補貼政策規定的第46號《決定》的規定提供職技培訓補貼,每人最高的補貼額為每個課程300萬元。
4.4.適用時間:2016-2020 年階段
4.5.執行機關:郡、縣勞動與榮軍社會科。
5. 2016-2020年階段本市按合同勞務派遣政策
根據市人委會就2016-2020 年階段本市按合同勞務派遣輔助計劃頒佈的2016年12月26日第6742號《決定》。
根據市人委會就2016-2020 年階段本市按合同勞務派遣輔助計劃頒佈的2016年12月26日第6742號《決定》。
5.1.適用者:少數民族;貧戶、邊緣貧困戶(有編號);革命有功者親屬,包括:生父、生母、配偶、子女(親生子女,收養子女)、對烈士有養育功恩者;根據政府總理就為土地收回的勞動者提供職技培訓與就業輔助政策的第63號《決定》規定被收回農業用地的人。
5.2.內容與補貼額:
a.提供職技、外語和必要知識培訓費用補貼:
-職技培訓:根據實際費用,最多是根據政府總理就初級水平以及3個月以下培訓輔助政策規定的第46號《決定》第4條規定的補貼額;
-外語培訓:根據每個課程的具體費用以及實際培訓時間,每人每個課程最多300萬元;
-必要知識培訓:根據實際費用,每人每個課程最多53萬元;
-培訓期間的膳食費:每人每天4萬元;
-從合法居住地到15公里以上的培訓地點(來回)的交通費為每人每個課程20萬元。
b.提供到國外工作的手續辦理費用補貼,包括:
-根據財政部就越南護照、簽證、出入境與過境及居住證件簽發費用收取、繳納和管理使用制度規定的2017年10月8日第157號《通知》規定的護照辦理費;
-根據財政部就司法履歷表簽發費用收取、繳納、管理和使用指引的2011年12月2日第174號《通知》規定的司法履歷表簽發費用;
-根據勞務接受國家的現行規定的簽證費用;
-根據獲指定對在國外工作的勞動者進行體檢的醫療機構之實際診治病服務費中的體 檢費用,每人最多獲得75萬元補貼。
c.提供在國外工作期間的風險解決補貼:
-給在國外工作時死亡的勞動者的親屬提供補貼。每個情況1000萬元;
-根據合同在國外工作期間,遭受勞動意外、風險事故、病痛以致沒有能力繼續工作並必須提前回國的勞動者。每個情況最多500萬元;
-為由勞動與榮軍社會部部長根據管理委員會建議而決定的若干客觀風險情況提供補貼,但不得超過500萬元。
d.為根據合同在國外工作的勞動者提供貸款補貼:
-最高貸款額是按照在國外工作合同中的全部費用。對於貸款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情況,勞動者必須持有法律規定的貸款擔保資產。
5.3.適用時間:2016-2020 年階段。
5.4.執行機關:郡、縣勞動與榮軍社會科◆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