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最近公佈有關在確保交通安全秩序工作中落實民主規定,取代2009年第54號《通知》的第二次《通知》草案。這是近期很受關注的內容之一。
取消“觀察、發現”監察方式
據此,在行政違規處理過程中,交警力量須公佈機關的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熱線電話、電子信箱。另外,交警幹部須公開自己的姓名、軍銜和職務。
值得一提的是,公安部提出民眾對人民公安力量確保交通秩序安全工作採取的4個監察方式。
第一,按照人民公安力量公佈的資訊和透過媒體回應。第二,透過法律規定的各監察主體。第三,透過直接與人民公安力量接觸、解決。第四,透過事件、申訴、檢舉、建議、反映處理結果。
由此,與公安部現正實施的2009年第54號《通知》相比,新《通知》沒有透過“觀察、發現人民公安幹部、戰士在辦事處、工作場所,或在路上,或車上的活動”監察方式。
民眾擔憂,若不再採取按以前規定的監察方式,則在交警執行任務的過程中,民眾可不可以錄像、拍照、錄音?
據河內市律師團阮英香律師認為,取消透過“觀察、發現人民公安幹部、戰士的活動”監察方式可能影響到民眾以錄像、拍照、錄音方式的監察權,同時認為,交警對民眾的違規行為處理是國家行政關係,不是民事關係,所以不屬於個人隱私範圍。
需對錄像、拍照活動提出明確規定
據交警局交規指引和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科原副科長陳山大校認為,公安部的《通知》草案新內容多,比現行的《通知》更具體。但對於民眾對人民公安力量監察規定仍缺乏明確性。
據陳山大校說,在交通安全秩序確保工作中,交警是最常與民眾接觸的力量,所以公開、透明很重要,確保公開性會更好。
為了徹底達到此目標,公安部須考慮加入更明確的規定監察方法、方式的內容。例如,在交警執行任務時,民眾可不可以錄像、拍照、錄音?
陳山大校認為,若沒有明確地規定,很可能造成各地方、單位之間不統一情況,他表示:“本著公開、透明精神,允許民眾在交警執行任務時錄像、拍照、錄音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