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獲發電子保險證書
第3號《議定》第6條第4款規定:對於簽發電子保險證書的場合,保險企業須遵守《電子交易法》和各項指引文本的規定;電子保險證書須充分遵守現行規定, 同時充分反映第6條第3款所屬各項 規定。
據此,自今年3月1日起,購買強制性保險的個人可能獲發電子證書。參與交通者須隨身攜帶尚有效力的保險證書(紙質本或電子本),以在交警和法律規定的其它權力機關要求時出示。
2.保險費可能調升最高為15%
第3號《議定》第7條第3款規定,保險公司根據每輛機動車的事故歷史及其承受風險的能力來主動考慮、調整上調保險費,增額最高為15%,以財政部規定的保險費為基礎計算。
2008年第103號《議定》沒有這一規定。
3.保險期限最長為3年
據第103號《議定》,保險證書上的期限為1年,若干場合為1年以下。但據2021年第3號《議定》第9條第1款,保險證書上期限如下:
-對於兩輪、三輪摩托車、機動車(包括電動車)和《陸路交通法》所規定的有相似結構的車輛,保險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3年(新規定)。
-對於其餘的機動車,保險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期限就是技術安全與環保鑑定期限(新規定),為1年以上。
-保險期限為1年以下的場合包括:
+在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參與交通的時限為1年以下,屬於暫進口再出口對象的外國機動車。
+法律規定使用期限為1年以下的機動車。
+據公安部的規定是屬於暫時註冊對象的機動車(新規定)。
-若車主的多輛機動車在一年中於許多不同時點參加保險,但到第二年想在同一時點投保以便管理,則這些車輛的保險期限可能不到1年及相當於當年第一份保險合同剩餘的有效時間(新 規定)。
4.受損失但不獲得保險賠償金的8個場合
據2021年第3號《議定》第13條,保險公司不賠償的場合包括:
-車主、駕駛者或受損失者蓄意造成損失。
-造成交通事故的駕駛者蓄意逃離,不承擔車主的民事責任。若釀成交通事故的駕駛者蓄意逃離,但已履行車主的民事責任,則不屬於排除保險責任的場合。
-駕駛者未到或超過陸路交通法律規定的機動車駕駛年齡;駕駛者沒有駕照或使用不符合規定的駕照(背面上編號與最近簽發的駕照管理資訊系統中編號不符) 、不是權力機關簽發的駕照、被刪除內容的駕照、過期駕照(在發生事故時)、對必須有駕照的機動車不符合的駕照。若駕駛者被有期吊銷駕照使用權或被回收駕照,就被視為沒有駕照。
-造成間接後果的損失,包括:商業價值下降,與使用和開發受損財產有關的損害。
-對駕駛者駕駛的車輛造成的損失,而駕駛者的血液或呼吸氣中有酒精,駕駛者使用毒品,或使用按法律規定的違禁藥物。
-對在交通事故中失竊或被搶劫的財產的損失。
-對特殊財產,包括:金銀寶石和錢、古董、珍稀畫作、屍體、骸骨等的損失。
-戰爭、恐怖事故、地震。
5.明確規定對健康、生命損失預支賠償金
第103號《議定》只籠統地規定:對於必要場合,保險公司須在其保險責任範圍內立即預支必要 和合理的費用,以克服交通事故的後果。
但據第3號《議定》第14條第2款,在收到投保者、交通事故中保險獲享者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天內,保險公司須對健康、生命損失預支保險金,具體是:
-若已確定交通事故在損失賠償范圍內:
+對於死人場合,預支的賠償金額相當於對每一交通事故中每人規定賠償金額的七成。
+對於部分受傷,須送往醫院急救的場合,預支的賠償金額相當於對每一交通事故中每人規定賠償金額的一半。
-若未能確定交通事故是否屬於損失賠償範圍:
+對於死人場合,預支的賠償金額相當於規定賠償金額的三成。
+對於部分受傷,須送往醫院急救的場合,預支的賠償金額相當於對每一交通事故中每人規定賠償金額的一成。
6.簡化保險賠償手續
據2021年第3號《議定》第15條,保險公司須與投保者和有關各方配合建立保險賠償卷宗,包括:
-投保者、獲保險者提供的與車輛、駕駛者有關的資料(經公證的副本或經保險公司在與正本查對之後作出確認的副本),具體是:
+車證(或經公證的車證副本附帶尚有效力的信貸組織的收據正本,以代替信貸組織已保留的車 證正本)或車輛所有權轉讓證件 和車輛來源證件(對於沒有車證的場合)。
+駕照。
+駕駛者的人民證或公民身份證或護照或其它身份證件。
+保險證書。
-投保者、獲保險者提供的健康、生命損失證明書(醫療單位作出的證件副本或保險公司在與正本查對之後作出確認的證件副本):
+身體傷殘證書。
+醫療記錄。
+對於遇難者在車輛上死亡或在事故中死亡的場合,需要死亡申報書或死亡通知書或公安機關的確認書或法醫鑑定機關作出的鑑定結果(新規定沒有要求須有出院書)。
-投保者、獲保險者提供的財產損失證明資料:
+關於因交通事故而須修理、 更換的合法發票、證件。若修理 和對損失克服工作由保險企業負責,則保險公司須收集這些證件(新規定)。
+車主實現以減少損失或按照保險公司的指引實現的與發生費用有關證件、發票。
-對於造成第三方或乘客死亡的交通事故,需要企業公司收集的公安機關簽發的有關資料副本,包括:交通事故調查、證實、處理結果通知書或交通事故查處結論通知書。以前的規定要求 須收集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記錄;現場圖、照片(若有);與交通事故有關的車輛勘查記錄;交通事故初期調查結果通知書;與交通事故有關的其它治療(若有)。
-保險公司在與投保者、獲保險者達成共識之後建立以確定損失原因、程度的鑑定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