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审判委员会接受被告张美兰与43名被告的一部分上诉;没有接受央行银行监察清查机关第二局原局长被告杜氏娴与3名被告的上诉。
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接受一部分上诉,并宣判被告张美兰犯下“违反有关信贷组织活动贷款规定”罪16年有期徒刑(初审庭宣判20年),“行贿”罪20年与“贪污财产”罪死刑,强制执行总判处为死刑。
至于央行银行监察清查机关第二局原局长被告杜氏娴,审判委员会认定,被告已有从轻发落的情节,但其犯罪性质、程度与行为是特别严重,影响到党和国家的主张路线,创造条件给被告张美兰犯罪造成特别重大的后果,迄今尚未克服。因此,审判委员会无法接受上述被告请求终身监禁减刑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