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此,在法理輔助領域,該《決定》取消了司法部公佈於2009年8月5日公佈的第1875號《決定》、2012 年7月16日公佈的第1997號《決定》,2013年9月9日公佈的第2258號《決定》、2015年12月24日公佈的第2243號《決定》的若干行政手續。
另外,上述《決定》在輔助法理領域還公佈新頒行的4項行政手續,分別是:
1.選擇和與律師簽署合同手續是由國家法理輔助中心負責。
2.選擇和與從事律師單位、法律諮詢組織簽署合同是由地方司法廳 負責。
3.重新申請簽發參加法理輔助證的手續是由地方司法廳負責。
4.終止參加法理輔助的手續是由地方司法廳負責。
在上述《決定》的內容裡,還 列出6項獲更改、補充的行政手續,包括:
1.要求法理輔助手續
2.申請簽發法理輔助員手續
3.重新簽發法理輔助員手續
4.登記參加法理輔助手續
5.參加法理輔助登記證上更改內容的手續
6.解決法理輔助的投訴手續
每項行政手續的具體內容是:辦理程序、辦理方式、必備卷宗、解決時限、辦理對象、負責解決機關及 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