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交檳椥市人民法院的離婚申請書中,小竹(化名)表示她與阿雄(化名)於2012年在第五坊人委會註冊結婚,之後過著幸福的生活,並於2014年迎接他們的愛情結晶。然而,夫妻感情也逐漸出現問題。自2015年初開始,由於不想與婆婆一起生活,小竹帶著孩子出外租房居住。
並非36個月齡以下孩子
都交由母親撫養
都交由母親撫養
阿雄不願意租房生活,所以有時10天或半個月都不前往探望妻兒。小竹瞭解得知,阿雄已另結新歡。由於希望與丈夫重修舊好,故自2015年3月,小竹將孩子交由阿雄撫養以增進父子感情,而自己回娘家生活。
之後,兩人也曾努力嘗試改善夫妻關係但沒成功。如今,小竹認為雙方已沒有感情,所以提議離婚,同時要求獲得孩子的撫養權。由於小竹經營服裝、布料,每月也有逾千萬元收入,足以撫養孩子,不需阿雄提供撫養費。
在法庭上,阿雄同意離婚,但要求可以撫養孩子而不需小竹負擔撫養費。
檳椥市人民法院初審法庭接受小竹的離婚要求。法庭還根據2014年《婚姻與家庭法》第81條第3款宣判小竹獲得對36個月齡以下孩子的撫養權,阿雄不需提供撫養費。
之後,阿雄上訴,認為自己每月也有逾千萬元穩定的收入,有足夠能力養育孩子。更重要的是,自從孩子出生至今近3歲,都是阿雄直接撫養的。孩子已習慣了父親的照顧、教育方式以及生活環境。要是將孩子交由小竹撫養會使一切都轉變,對孩子的心理、生理發展造成影響。
在最近召開的複審法庭上,檳椥省人民法院認定,起初,小竹帶著孩子出外租房生活,之後因為知道阿雄另結新歡,所以在2015年3月,她才主動將剛4個月21天齡的孩子交由阿雄照顧以讓阿雄承擔起撫養孩子的責任。從那時開始,孩子已獲阿雄與祖父母撫養。
雖然之後的兩年多,孩子沒有與母親一起生活,但仍獲父親與祖父母照顧周到,健康發展。初審法庭根據2014年《婚姻與家庭法》第81條第3款規定將36個月齡以下孩子的撫養權判予母親是不符合。複審法庭認為,繼續將孩子交由父親撫養是合理,這有助於孩子在健康與心理、生理方面都可以穩定發展。因此,複審法庭已接受阿雄的上訴。
經濟條件充足
可以撫養全部孩子
可以撫養全部孩子
另一起案件,小清與阿仁(同是化名)於2007年在檳椥省平大縣泰順鄉人委會註冊結婚。在一起生活期間,他們育有3名孩子,最大的生於2008年,最小的生於2013年。
小清表示,至2014年,由於阿仁經常酗酒,不理會家事,所以夫婦倆開始發生爭吵並決定離婚。而阿仁認為導致夫婦倆出現問題是由於小清擅自搬回娘家,不照顧家庭,夫妻出現分歧。如今,小清提議離婚,他也同意,但要求要撫養全部3名孩子,不需小清提供撫養費。
在初審法庭上,平大縣人民法院接受兩人離婚請求,同時將小兒子的撫養權判予小清,阿仁負責撫養兩名大兒子。然而,阿仁上訴,要求連同獲得小兒子的撫養權。
不久前,檳椥省人民法院複審法庭分析,根據對7歲以上兒童的意願調查表,大兒子表示希望與父親一起生活,因為母親整天工作,沒有照顧他們。另一方面,他也希望與兩名弟弟一起。此外,阿仁提供的證據顯示自己有穩定的住所,有近兩公頃面積的土地使用權證,而且他正在此土地上飼養螺類,月收入約2000萬元,足以撫養3名孩子。而小清暫時在娘家與母親和繼父生活。每天,她種菜賣菜,月收入僅約200萬元。另一方面,根據在初審法庭的記錄,阿仁認為小清不能確保撫養孩子的條件。
複審法庭指出,考慮到大兒子的意願是希望與弟弟一起生活,同時在撫養孩子條件方面,將小兒子的撫養權判予阿仁是合理。因此,複審法庭已宣判阿仁上訴得勝◆
離婚後照顧、養育孩子須知
根據2014年《婚姻與家庭法》第81條:
離婚後,父母仍具有照顧、養育未成年孩子。按照此法規、《民事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也對已成年卻失去民事行為能力或沒有勞動能力以及沒有資產來養活自己的孩子照顧的權利與義務。
夫妻自行協議直接撫養孩子的人,離婚後各方對孩子的義務、權利;要是不能達成共識就由法庭根據孩子各方面的權利宣判交由一方直接撫養;如果孩子滿7歲以上必須考慮到孩子的意願。
除了母親不能滿足直接照顧、養育孩子的條件或父母另外作出更符合孩子利益的協議之外,36個月齡以下孩子均交由母親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