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從事律師行業過程中,我對不少場合感到遺憾,並經常為陷入上述情況的親友擔心,因為僅須砸壞他人200萬元以上價值的財物就要受牢獄之災了。
在隆安省發生的事件:兩家鄰居發生矛盾,A君向B君的房屋投擲石頭。B君則站在其籬笆這邊大聲辱罵。當矛盾越演越烈,B君這時就揮動大刀,把A君園裡靠近籬笆的若干果樹砍倒。公安人員到來維護秩序,隨後統計果樹的總損失為300多萬元。
另一場合:夫婦倆發生口角。丈夫盛怒之下,就把妻子的筆記本電腦砸壞。不料該電腦是公司的財產,妻子把它拿回家以繼續辦公的。因無法忍受丈夫經常的粗魯行為,妻子便向派出所舉報……
以上的全部實際情況,當來找我時,這些嫌犯都深感不解,這怎可能會監禁、入獄?B君說,只砍鄰居的幾棵果樹以警告其蠻橫投擲石頭行為 而已。那位丈夫則說:“我 不打婦女,所以才砸東西以 泄憤……”
在不少人的意識中,包括平常以及憤怒時,無人會想到,自己有時也犯下此罪名。
在我們周圍價值自200萬元以上的東西很多,例如:招牌、彩虹燈、電腦機、電話,尤其是在室內的裝飾品等等。全都是隨手都可砸的東西。
當自己的財物被他人砸損之後,有人感到氣憤而要對方付出代價,所以,就向公安機關舉報。但有人只是想解決爭吵並穩定秩序,而去求職能機關。在他們的意識中,並無意把何人推入監獄。
但是,若此事已被公安立案因被砸壞的財物價值超過200萬元,就很容易被以破壞或蓄意損壞財產罪名起訴。值得關注的是,該罪名不是按受害者的要求起訴;所以,儘管隨後,受害者呈文不追究或免責被砸行為,但起訴仍照樣進行。這時對嫌犯起訴是根據法律規定,而不是附屬原是雙 方之間的志願民事妥協賠償了事。
此罪名很少被暫時拘留,所以,很多人儘管被起訴,被調查機關傳召詢問,他們仍以為自己不會犯罪,因此,幾乎不找律師幫忙;只等到法庭判案時,才不知所措。
最好的方法是,希望所有人在憤怒時,須想起2015年《刑法》第178條,別讓自己因怒生禍而入獄◆
破壞或蓄意損壞財產罪:
1.凡是破壞或蓄意損壞他人財產而價值從200萬元至低於5000萬元者;財產是文物、實物、古董或貴重的歷史文物;或財產價格雖低於200萬元,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將被罰款自1000萬至5000萬元,不拘禁的改造時間可長達3年,或被監禁6個月至3年。
a)已被處罰關於侵吞財產行為的行政違規,還再次違規。
b)該犯罪行為曾被法庭定罪,還未銷案,又繼續違規。
c)對社會安全、秩序、治安造成不利影響。
d)財產是受害者及其家屬生計的主要工具;或財產是紀念品、文物或對受害者精神方面具有特別價值的祭祀物件。
…………
2.犯罪者還可能被罰款1000萬至1億元,禁止擔任某些職務,禁止從事某行業或從事某些工作1到5年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