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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出境規定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某位幹部告知,越南公民不獲出境的場合包括:正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與罪犯調查工作有關;有義務執行刑事案、民事案、經濟案;正等候解決民事、經濟糾紛;正有義務執行行政違規處罰決定、納稅義務和其他財政義務。此外,越南公民不獲出境的理由還有防止危險疫情蔓延、維護國家安寧和社會秩序治安、有出入境行政違規行為等。
示意圖。(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圖源:互聯網)
出入境管理機關是按權力機關的《決定》實行暫時禁止越南公民出境的機關。這決定須向出入境管理局通知,並且明確地指出不獲出境的原因和禁止出境的時限。
本市律師團阮喬興律師稱,實際上有不少場合因規定模糊不清而不獲出境,對公民的權利造成損失。例如,關於“正等候解決民事、經濟糾紛”場合、“維護社會秩序治安”理由的籠統規定很容易被隨意實施。
法律規定,被阻止出境的人如果遭受損失,有權提出申訴,但如何申訴和對出境禁止令頒行中違反行徑處理責任如何卻沒 有規定。然而,按《國家賠償責任法》,如果國家權力機關書 面確定公務執行者的行為是違法,則受損者有權要求有關機關 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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