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場合本來應納稅額須低於職能部門計算的,民眾不知道要辦理什麼手續才索回差額。有人收到稅務機關的要求,先繳納新稅務,之後以收條來索回多納的稅額。上述要求是否正確,民眾要怎麼辦才能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市稅務局個人所得稅科原科長阮太山表示,稅務機關計算稅額有差錯,之後要求民眾繼續繳納新稅額是不對的。
對於多納了稅額的場合,稅務機關只要辦理退稅手續,而不是要求民眾先按新通報納稅,之後才退還。
根據財政部2013年第156號《通知》,從納稅之日起的10年內,納稅人所繳納的稅額、滯納金和罰款等高於應納稅額、滯納金、罰款,就被視為多繳稅款。
辦理退稅卷宗、處理退稅卷宗、退還向國家財政預算抵消的稅額等手續,將按照第156號《通知》第七章指引實施。具體是,退還各種稅費的卷宗包括:與財政部第156號《通知》附帶頒行與其他附加資料(若有)的國家財政預算收入退還申請表。
市律師團陳釵律師表示,稅務機關的稅額通報和徵稅方面出現差錯時,民眾可以向相關稅務機關呈文申訴。
若民眾按稅務機關通報繳納的稅務高於應納稅額,在解決申訴之日起的15 天內,稅務機關須退還已多納的稅額,加上多納稅款的利率。
阮釵律師說:“對於上述場合,稅務機關按申訴解決《決定》作出退稅《決定》,不可要求納稅人辦理退稅申請卷宗或按新通報再次納稅,然後才退還多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