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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小兒買藥須出示人民證

〔本報消息〕昨(2)日上午,衛生部診治病管理局對該部本月1日起生效有關家長在門診部為6歲以下少兒購藥時須出示人民證新通知,連日來備受輿論關注而向新聞媒體作出聲明。
(圖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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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2017年12月29日衛生部簽署第52號《通知》規定,從今年3月1日起,有關門診部化療藥品和生物學品與藥方,當給72個月齡以下少兒在門診購買藥物時,必須註明月齡、父親或母親或少兒監護人姓名、人民證或公民身份證編號。

診治病管理局副局長高興泰碩士表示,這是該規定的新亮點。面對在各藥房的藥方,購藥者出示人民證資訊監督事宜的顧慮,高興泰副局長告知,一旦進行監察、檢查時,若發現仍給72個月齡以下少兒沒有人民證售藥的藥房,首先追究藥房的責任,其次才是開藥方醫生的責任,一律將被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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