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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1%工資 才享有失業保險

根據《就業法》,勞動者、勞動使用者(僱主)每月須向失業保險基金繳納月薪1%。
《就業法》第57條第一款  規定有關失業保險繳納額及責任如下:
示意圖。(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圖源:互聯網)
-勞動者繳納金額等於月薪的1%;
-僱主繳納金額是正在參加失業保險勞動者月薪的1%;
-國家輔助正在參加失業保險勞動者最多為繳納失業保險月薪的1%,並由中央預算負責。
《就業法》第58條規定,作為繳納失業保險根據的薪資:屬於國家規定落實薪資制度的勞動者,每月所繳的失業保險金是根據《社保法》規定的強制繳納社保的薪資。
對於繳納失業保險的月薪高於20個月基薪場合,則繳納失業保險的月薪等於在繳納失業保險時的20個月基薪。
繳納失業保險的勞動者是由勞動使用者(僱主)決定的薪資制度,則每月所繳的失業保險金是根據《社保法》規定的強制繳納社保的薪資。
如果繳納失業保險的月薪高於區域基準薪20個月的場合,則繳納失業保險的月薪等於在繳納失業保險時,在《勞動法》規定的20個月區域基準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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