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总书记苏林会见马来西亚上议院议长阿旺比米 越马发表联合声明 将关系提升至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政府总理范明政与多米尼加总统阿比纳德尔举行会谈 政府总理范明政会见多国领导人和国际组织负责人 G20峰会:范明政总理提出三个消除全球饥饿与贫困的战略保障 政府总理范明政抵达巴西,开始G20峰会之旅 国家主席出席2024年APEC工商领导人峰会并发表重要讲话 国家主席梁强与秘鲁总统迪娜·埃尔西利娅·博鲁阿尔特·塞加拉举行会谈 国家主席梁强抵达利马 开始访问秘鲁和出席APEC领导人会议周之行 党中央总书记苏林与美国新任总统特朗普通电话 越南与智利发表联合声明 越南国家主席梁强与智利总统博里奇举行会谈

繳納1%工資 才享有失業保險

根據《就業法》,勞動者、勞動使用者(僱主)每月須向失業保險基金繳納月薪1%。
《就業法》第57條第一款  規定有關失業保險繳納額及責任如下:
示意圖。(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圖源:互聯網)
-勞動者繳納金額等於月薪的1%;
-僱主繳納金額是正在參加失業保險勞動者月薪的1%;
-國家輔助正在參加失業保險勞動者最多為繳納失業保險月薪的1%,並由中央預算負責。
《就業法》第58條規定,作為繳納失業保險根據的薪資:屬於國家規定落實薪資制度的勞動者,每月所繳的失業保險金是根據《社保法》規定的強制繳納社保的薪資。
對於繳納失業保險的月薪高於20個月基薪場合,則繳納失業保險的月薪等於在繳納失業保險時的20個月基薪。
繳納失業保險的勞動者是由勞動使用者(僱主)決定的薪資制度,則每月所繳的失業保險金是根據《社保法》規定的強制繳納社保的薪資。
如果繳納失業保險的月薪高於區域基準薪20個月的場合,則繳納失業保險的月薪等於在繳納失業保險時,在《勞動法》規定的20個月區域基準薪◆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