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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斤少两是违法行为

不仅有缺斤少两行为,不少卖者、服务提供者因为贪婪,而想方设法欺骗顾客,以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此情况不仅对顾客造成物质损失,还极大损害对社会正义的信心。

(示意图:DAD24)
(示意图:DAD24)

尽管2015年《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已明确地规定关于“欺骗顾客”罪,但此行为仍极为普遍及日益精密,原因一部分由于受处理的场合不多。

以作弊方式非法获利

和平省乐山县人民法院最近开庭对3名买猪者宣判12至18个月管制刑罚,同时对每人处以3000万至4000万元的罚款。

具体是,这3个人向县内居民买猪。双方在商定了价格后,将猪放进买者的笼子,并用家主的弹簧秤称重。然而,家主不知道,在对铁笼称重之前,买猪者已经用泥巴铺在铁笼的底部。完成买卖后,家主带这些人到自己的另一个饲养场区,称重和付款方式和上次一样。但在此次,这些人使用的泥巴量太多,之前的笼子只有28.5公斤,但这次却重达30公斤。发现作弊手段后,家主要求把泥土泥巴全部刮掉,当时笼子只有19公斤!算上两次,该团伙骗走了他的1160万元。家主得知自己的钱被诈骗后,便向县公安报案。该团伙被拘留5天,须退还全部骗款,然后后被法院判处上述刑罚。

在平阳省滨桔市,28岁的年轻人阿富(化名)到本市第十郡日早街区域购买对电子称重系统动手脚的设备。然后,趁着天黑无人看管的夜晚,他潜入废品收购区安装作弊设备。每次称重时,就用遥控器啟动这个装置,导致显示的重量比实际重量高出近两倍。只在一週时间内,阿富与同伙已骗取了114吨废品,非法获利6亿6700万元。阿富被平阳省槟桔市人民法院宣判6个月缓刑,挑战时间为5年。

若说缺斤少两情况很久以前就普遍存在,那么近年来,随着网购形式的蓬勃发展,也出现了很多更精密、更新颖的欺诈手段。

2021年,杜进丰成立了设在旧邑郡的公司,专门从事家用品和保健品。他指导人员给顾客打电话推介促销计划,以增加销售量。据悉,很多顾客已上当。

有人买了近30张订单,总值近3亿零900万元,而实际价值只有1800万元。侵吞了逾10亿元的杜进丰被乂安省新祈县人民法院判处12个月有期徒刑,补充刑罚是须缴纳3000万元罚款。欺骗顾客的4名人员每名被判处 6 个月有期徒刑,须缴纳2000万元罚款。

刑罚未足以起到警诫作用

在许多其他领域,也发现了向顾客提供虚假、诈骗性资讯的情况。最近,一系列顾客将购买“投资平安”保险产品的诈骗手段诉诸于法。他们到银行存钱,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谘询签订人寿保险合同。

根据关于假货、违禁品生产、买卖活动行政违规处罚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2020年第98号《议定》第六十一条,欺骗顾客的行为可受行政处罚,最高罚款为2000 万元和若干补充刑罚。1985 年《刑法》、1999 年《刑法》和现行《刑法》第 一百九十八条也对这种犯罪行为作出了规定。但实际上,被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数量却非常少。法理专家认为,原因之一是由于在日常交易中,商品、服务价值通常不大,或后果未达到须起诉的程度,或因为顾客不提告。

然而,最大的原因仍由于规定所致。根据2015年《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规定,欺骗顾客的行为是指在称重、计量、测量、计数等过程中作弊或偷换货物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以从顾客骗取利益的行为。

在称重、计量、测量、计数等过程中作弊或偷换货物的行为很容易辨识。但如在保险、房地产等领域提供错误谘询的行为很难确定是否属于“其他欺诈手段”,因为迄今还没有明确地指导、规定文本。

另外,出于不将经济关係定为刑事犯罪的观点,所以即使发现诈欺行为,仍主要以民事方向处理。 只有受害者投诉,职能机关才调查◆

交易中欺骗顾客行为不罕见

随着社经的不断发展,商业交易日益多样,因此需加大对欺骗顾客的行为惩处力度。具体是,要明确规定,欺骗行为不仅是在称重、计量、测量、计数等过程中作弊或偷换货物的行为,还是隐瞒、提供关于产品、服务的错误资讯、错误谘询的行为。同时,需考虑规定对法人单位处理规定。因为保险、房地产合同现在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卖方签订的。而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法人单位,只作出关于若干具体罪名的处理,其中没有“欺骗顾客”罪。换言之,关于欺骗顾客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只有个人,没有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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