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芹苴市人民法院已就原告T保險公司與被告V先生的要求賠償糾紛案進行複審,原因是T公司上訴。
要求職工繳罰款
在遞交豐田縣人民法院的訴狀中,T公司闡述:2014年,公司與V先生簽訂勞動合同,擔任財產 - 技術部副主任職務。在工作過程中,V先生擅自使用公司的保險憑證給客戶出售保險而沒有上繳,對公司造成損失。因此,公司控告要求法庭勒令V先生必須償還3億6700萬元,包括公司已給投保人支付的1億1200逾萬元以及V先生不給公司退還2015 - 2016年的2006份摩托車保險憑證、2015年的10份汽車保險憑證、2015年的250份電費憑證,依公司內部規定被處以近2億5600萬元罰款。
在法庭上,V先生承認有領取T公司的保險憑證來出售,但由於與若干代理商聯繫不上以致遺失了,而並非擅自出售牟利。他僅同意賠償公司已給客戶支付的1億1200逾萬元。至於遺失憑證被處的罰款,V先生拒絕繳付,因為這些憑證已逾期,而公司也已發通報公開取消這些憑證。
違反法律禁止的規定
去年9月進行初審時,豐田縣人民法院認定:對於公司給V先生分配的2015年摩托車保險憑證已衍生6個要賠償的情況,賠償款額1億1200逾萬元。公司已賠償給客戶。被告同意繳付這筆款項,所以法庭同意這個解決辦法。
對於公司要求V先生繳付弄失保險憑證而被處的近2億5600萬元罰款,法庭認為,這些憑證都有註明有效期年份以及不再具有價值的時間。公司也承認曾在報章上公開取消2015年的憑證,由此可見公司沒有衍生損失。
基於上述認定,法庭僅接受T公司部分控告要求,同意被告的協議給原告繳付1億1200逾萬元一事。
T公司上訴要求芹苴市人民法院修改初審判決書,勒令V先生必須再繳付近2億5600萬元罰款。
在複審法庭上,芹苴市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表示已在報章上公開自動取消2015年的保險憑證。由於公司尚未衍生與遺失的憑證有關的法律事件,未衍生損失,所以不審視公司此要求。至於罰款要求,複審法庭認為,這是根據公司內部規定但卻違反了《勞動法》禁止的行為,所以法庭沒有接受的依據。
然而,複審法庭有修改初審判決書。據此,對於V先生表示遺失的憑證,假如日後衍生相關保險事件,衍生客戶賠償要求,在給客戶支付保險費後,公司有權控告V先生追討賠償。
公司準備控告另一案件
初審法庭後,T公司就因為與V先生弄失的保險憑證有關的保險合同賠償了逾1億元。之後,公司已將卷宗呈上複審法庭,但法庭指引必須遞交訴狀當作另一起案件來處理。因此,上述案件進行複審後,T公司又要再控告V先生追討另一案件的賠償◆
勞動紀律處分中被禁止的規定:
-侵犯勞動者的人身、人品。
-以罰款、減薪形式取替勞動紀律處分。
-對進行不屬於勞動內部規定的行徑的勞動者進行勞動紀律處分。
(2012年《勞動法》第128條)
-侵犯勞動者的人身、人品。
-以罰款、減薪形式取替勞動紀律處分。
-對進行不屬於勞動內部規定的行徑的勞動者進行勞動紀律處分。
(2012年《勞動法》第12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