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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月份起生效的各項規定

從今年11月份開始,關於若干增值稅、經營註冊費等政策開始生效。
自11月份起生效的各項規定。(示意圖源:互聯網)
自11月份起生效的各項規定。(示意圖源:互聯網)
自本月5日起增值稅政策正式生效。這是財政部2017年第93號通知中提到有關修訂、補充財政部2013年第219號通知的第12條第3款、第4款和取締財政部2013年第156號通知的第11條第7款,值得注意的內容,具體如下:

(1)取消增值稅的第06號指引文本,新成立的經營單位和正在經營活動的單位,所繳納增值稅金額在10億元以下的,重新登記採取按扣除方式繳納。

(2)更改增值稅徵收方式,取消增值稅的第06號指引文本。

(3)按2014-2015年獲補充、修改的財政部2013年第156號通知第11條的指引,按申報增值稅卷宗確定被徵收稅務的企業補充、指引增值稅計算法。

(4)這是財政部2017年第96號通知對2016年11月11日財政部2016年第250號通知第5條第2款h項進行修改、補充,值得注意的新內容。據此,經營註冊費是對個人、團體、家庭戶、合作社、合作聯社獲國家權力機關頒發以下證書時所繳納的費用:

●經營戶註冊證書
●合作社註冊證書
●合作聯社註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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