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 業
勞工人數10名以下的企業可免交薪資表
這是修訂政府第49號《議定》規定的《勞動法》內若干與薪資有關條款的第121號《議定》詳細規定的,值得注意之新內容。
具體是,勞工人數10名以下的企業可免向企業生產、經營單位所在地的縣級國家勞動管理機關遞交薪資表 、勞動定額的手續。
第121號《議定》於今年9月13日頒行,自今年11月1日起生效。
稅款-費用-手續費
經營戶、個人獲免費開電子發票
於今年9月12日頒行的政府第119號《議定》具體地規定獲得稅務機關免費提供電子發票服務的對象包括:
-經營戶或個人,在農業、林業、工業、建築領域,上一年的收入為30億元以上或在商業、服務領域,上一年的收入為100億元以上者除外。
-具創意性創業的中小企業和的經營戶、個體戶轉型而成企業,自成立企業起12個月內。
-貧困,或特困地區的中小企業、合作社、個體經營戶。
-按省級人委會建議的中小企業場合; 在經濟區、加工出口區、高新技術園區的企業除外。
第119號《議定》自今年11月1日起生效。
補充暫停強制徵收拖欠稅款的場合
自今年11月15日起生效的財政部第87號《通知》有許多關於強制實施稅務行政決定的,值得關注之內容。
具體是,如果到了採取強制措施期限,而有稅務機關頒行分期繳交拖欠稅款的通報;繳稅延期決定;不另加稅款拖欠罰款通報等,可暫停,或推延實行稅務強制措施。
另一值得注意的新內容是規定稅務徵收強制決定透過互聯網發送。據此,若納稅人已有電子稅務交易帳戶,就以電子方式發送強制決定,若未有電子稅務交易帳戶,就以直接方式,或以郵政掛號信方式寄送。
另外,第87號《通知》還修訂關於強制決定頒行時間的規定。具體是,若逾期繳稅90天,就頒行強制決定(以前規定逾期91天)。
財政-銀行-信貸
對人民信貸基金會吊銷許可證的7個場合
國家銀行第23號《通知》規定對人 民信貸基金會吊銷許可證的7個場合,包括:
-基金會在能夠付清各筆債款和完成各財產義務的情況下自願申請解體。
-基金會在辦理許可證申發卷宗時,有欺詐不實資訊以獲發給許可證。
-基金會的運作不符合在許可證規定的內容;
-基金會嚴重違反關於在運營過程中規定的界限和安全比例。
-基金會不執行,或不充分執行國家銀行分行為確保銀行運營安全作出的處理決定。
-基金會被劃分、合併、合一、破產。
-基金會的運營期限已滿,但沒有申請延期,或申請延期,但不受到國家銀行分行的審批。
第23號《通知》自今年11月1日起生效。
銀行可提供客戶資訊的兩個場合
政府今年9月11日頒行第117號《議定》比較緊密地規定關於對銀行客戶資訊保密內容。具體如下:
-銀行只能在以下兩個場合提供客戶資訊:國會規定的法律、決議中,准予要求提供客戶資訊的組織或個人;得到客戶的准許。
-銀行不得向任何機關、組織、個人提供客戶的私用密鑰、生物辨識數據、登入密碼等資訊,除非獲得客戶以書面許可,或事先與客戶達成共識。
-機關、組織和個人在要求銀行分行提供客戶資訊時,須確保按規定目的、內容、範圍、權限,或獲得客戶的許可,同時須對此負責任。
第117號《議定》自今年11月1日起生效。
廢除各信貸組織定期報告制度
有規定定期報告制度的各項《通知》若干條文和文本自今年11月15日起被取消是國家 銀行於今年9月28日頒行的第24號《通知》的 內容。
具體是,取消以下各項規定:由代表人報告的有關合作社銀行財政經營活動情況;國家銀行第61號《決定》規定的在中央人民信貸基金會國家對人民信貸基金會系統輔助資金管理規制。
同時,政府總理的第10號《通知》核准各場合關於間接向國外投資情況,廢除每年定期報告◆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