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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12月份起生效的各項新政策

與社會生活許多不同領域有關的多項重要規定自今年的最後一月起生效。
出境時申報不實,將遭處罰。
出境時申報不實,將遭處罰。
媒體刊登不實資訊將受罰1億元
據2020年第119號《議定》,自今年12月1日起,對新聞媒體領域違規行為的許多罰款大幅增加,其中包括對刊登、上載不屬實資訊的行為的罰款。

具體是:
-對於造成不太嚴重影響的場合:罰款500萬至1000萬元(此前罰款由100萬元至300萬元)。

-對於造成嚴重影響的場合:罰款5000 萬至7000萬元(此前罰款由500萬至1000 萬元)。

-對於造成非常嚴重影響:罰款7000 萬至1億元(此前罰款由2000萬至3000   萬元)。

對於上述的3個場合,媒體機關都必須刪除已刊登的失實資訊。若因上載不屬實資訊,而造成嚴重影響,媒體機關可被勒令暫停運營1至12個月(此前只暫停運營1至3個月)。
銀行自今年12月5日起
向稅務機關提供賬戶資訊
這是《稅務管理法》若干條款的詳細規定,自今年12月5日起生效的2020年第126號《議定》中值得注意之內容。

第126號《議定》第三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稅務管理機關提議,商業銀行提供每名納稅人的付款賬戶,包括:賬戶持有人的姓名、按稅務管理機關發給的稅務  編號的賬號、賬戶開立日期、賬戶關閉日期。

同時,在需監察、檢查以確定須繳納的稅款和採取強制實施在稅務管理方面行政《決定》的措施的場合下,商業銀行按稅務管理機關首長的提議提供通過賬戶的交易資訊,賬戶餘額、交易數據。

稅務管理機關需確保銀行所提供的資訊保密及對其安全承擔全部責任。
前3個季度暫繳稅款
不得低於75%
這也是指引實施《稅務管理法》的2020年第126號《議定》所屬值得注意的與企業有關內容之一。

第126號《議定》第八條第六款b點明確規定:

-在徵稅年度前3個季度暫繳的企業所得稅總額不得低於按年度結算須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的75%。

-若納稅人繳納的稅款少於在前3個季度須暫繳的稅款,則須繳納按從第三季度企業所得稅暫繳期限最後一天至向國家財政預算上繳所欠的稅額之日的少繳稅款計算的滯納金。

因此,截至每年的10月31日下午,在前3個季度暫繳的企業所得稅額不得低於按年度結算須上繳的企業所得稅額的75%;否則,企業須繳納滯納金。
遺失發票將受罰1000萬元
關於稅務、發票方面行政違規行為處罰規定的2020年第125號《議定》自今年12月5日起生效,其中規定對遺失發票行為的罰款。

具體是:
-若造成發票遺失、被燒或損壞,但有減輕情節;造成已開立,但有錯誤或已取消的發票遺失、被燒、損壞及賣者已開立別的發票取代,將受警告處罰。

-若造成發給客戶的發票遺失、被燒、損壞,將被罰款300萬至500萬元。

-若造成已發行或從稅務機關購買,但未開立的發票遺失、被燒、損壞,將被罰款400萬至800萬元。

-除上述各場合以外,若造成發票遺失、被燒、損壞,將被罰款800萬元至1000萬元。
不實申報出境時攜帶款項
可被罰5000萬元
關於對海關領域行政違規行為處罰的2020年第128號《議定》規定對出境者攜帶超出規定限額的現金、黃金,而不申報或申報不實的行為處以的罰款。

具體是:
-若超額的現金、黃金的價值為500萬至1000萬元,將被罰100萬至300萬元。

-若超額的現金、黃金的價值為3000 萬至7000萬元以下,將被罰500萬至1500 萬元。

-若超額的現金、黃金的價值7000萬至1億元以下,將被罰1500萬至2500萬元。

-若超額的現金、黃金的價值為1億元以上,並不被追求刑事責任,將被罰3000 萬至5000萬元。

第128號《議定》自今年12月10日起生效。
處決女死囚前須檢查是否懷孕
規定配合組織以注射毒藥方式實施死刑的2020年第2號聯席《通知》自今年12月1日起生效。

據此,若被判死刑者是女性,則死刑實施委員會在收到足夠的死刑實施卷宗後,須下令將死囚送到授權醫院檢查以確定此人是否懷孕。

另外,若死囚在處決之前(在拘留等候執行死刑的期間內,或在押送死刑的途中)死亡,則須確定其死因。

在完成確定死因並得到權力機關的許可後,就通知申請者前來將死囚的屍體領回埋葬,或組織埋葬。
自今年12月25日起,
調整囚犯的膳食制度
這是《刑事案執行法》若干條款的2020年第133號《議定》的內容。

第133號《議定》第7款明確規定,國家每個月對囚犯提供的膳食定量標準包括:7公斤籼米;15公斤綠色蔬菜;1公斤豬肉;1公斤魚;0.5公斤糖;0.75公升魚露;0.2 公升食用油;0.1公斤味精;0.5公斤食鹽;其它調味料;相當於17公斤木柴或15公斤煤炭的 燃料。

與此前的規定相比,膳食制度增加0.2公斤魚;0.3公斤豬肉;補充食用油和其它調味料。

除了按上述規定的膳食標準外,囚犯還可以使用自己的禮物、現款以提高膳食質量,但不得超出每囚犯每個月膳食定量的3倍,並且須通過監獄  記錄系統和為囚犯服務的食堂。

第133號《議定》自今年12月2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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