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向勞工支付的基準薪
政府2018年第157號《議定》規定區域基準月薪增16萬至20萬元。據此,自2019年1月1日起,企業與簽有勞動合同的勞工須確保如下的最低薪資:
政府2018年第157號《議定》規定區域基準月薪增16萬至20萬元。據此,自2019年1月1日起,企業與簽有勞動合同的勞工須確保如下的最低薪資:
-對於從事最簡單工作的勞工:須確保不低於基準薪。
-對於從事有必要經職技培訓的工作的勞工:必須至少高於區域基準薪的7%。
例如,對於達大學水平,在第三郡於正常勞動條件下工作,達到每月正常上班時間全勤的規定,以及完成勞動定額的勞工,企業須支付的月薪包括:
第三郡的區域基準新+(第三郡的區域基準新x7%)
=418萬元+(418萬元x7%)
=447萬2600元
政府2018年第157號《議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2.勞動使用者須公佈的7項內容
政府於2018年11月7日頒行第149號《議定》,指引落實關於在辦事處實施基層民主規制的《勞動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
據此,勞動使用者須公佈的7項內容包括:
-執行任務、生產與經營情況。
-與勞工義務、權利和合法權益有關的企業,規則、規制及其他的書面規定。
-企業有參與簽訂的企業集體勞動協約、部門集體勞動協約,以及其他各集體勞動協約。
-勞工會議決議。
-有關由勞工繳納的獎勵基金、福利基金和其他基金(若有)的建立與使用事宜。
-有關抽取繳納工會費、社保費、醫保費、失業保險費等事宜。
-與勞工的權利和合法權益有關的落實競賽、獎勵、紀律制度和申訴檢舉解決情況。
第149號《議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3.機動車鑑定服務被暫停活動的各個場合
2018年第139號《議定》的新內容規定檢測單位被勒令暫停機動車鑑定活動1至3個月的各個場合,例如:
-逐個鑑定線被暫停活動:不達到關於檢測單位的條件、要求、規定和國家技術標準其中之一項。
-全部鑑定服務被暫停活動:
+在對機動車鑑定和簽發鑑定證書的過程中違反關於技術標準和權限的規定。
+連續12個月有3次以上檢測員被暫停執行任務,或有2名以上檢測員被吊銷檢測員證書。
第139號《議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取代政府於2016年7月1日頒行的第63號《議定》。
4.詳細規定行政組織解體提案內容
這是規定行政組織成立、重組、解體問題的第158號《議定》的新內容。
據此,行政組織解體提案內容包括:
-解體的必要性和法理依據。
-對架構組織、人事、財政、財產、土地和其他各有關問題處理方案。
-權力機關、組織對財政、財產、土地、貸款、債款和其他各項有關問題確認的文本(若有)。
-規定行政組織領導和對行政組織解體方案有關的個人的責任和處理期限。
第158號《議定》自2019年1月1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