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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12月起生效的各項新政策

自今年12月起生效的各項新政策。(示意圖源:互聯網)
自今年12月起生效的各項新政策。(示意圖源:互聯網)
外籍勞工自2022年起須參加強制性社保
這是政府今年頒行,關於對在我國工作的外籍勞工強制性社保規定的第143號《議定》重要 內容。

據此,外籍勞工若持有由越南權力機關簽發的工作許可證或執業證,並與越南僱主簽訂無期或有期勞動合同,均屬強制性社保參加對象。

具體是,對於勞工,自2022 年1月1日起須向退休與撫恤基金繳納8%月薪。對於僱主,自今年12月1日起,每月須按勞工薪資繳納的社保費繳納疾病、產假津貼基金3%和勞動事故、職業病津貼基金0.5%;自2022年1月1日起,再繳14%退休和撫恤基金。
自今年12月1日起,補充醫保參加對象
這是政府今年頒發,詳細規定和指引落實《醫保法》若干條款的第146號《議定》重要內容。

據此,補充醫保參加對象,包括:按家庭戶參加醫保;神職人士、宗教信徒;住在各社會輔助單位者(沒參加其他各組);由僱主繳納醫保費的對象:工人家屬、國防職工、在軍隊部門工作的公安工人、人民公安和機要組織其他工作者。

另外,第146號《議定》還將每月獲享撫恤金津貼的80歲以上長者從社保機關繳納社保費的對象轉成國家銀行繳納社保費的對象。
補充自2018-2019學年起獲免學費的對象
這是修訂關於至2020-2021 學年學費收取、管理機制,學費減免和學習開支輔助政策的2015 年第86號《議定》的2018年第145 號《議定》中值得注意的內容。

除了按現行規定的15個場合外,自2018-2019學年起(具體是自今年9月1日起),社經條件特困,父母或父親、母親,或照料者或小朋友在少數民族區和山區的特困鄉、村,以及在沿海、海島特困區域生活的5歲幼兒園學生。5歲幼兒園學生的父親、母親,或照料者提交按此項《議定》附帶的1號、2號附錄表格的免學費建議書以獲享免學費政策。
關於對汽車駕駛教員條件、標準的新規定
政府今年頒發第138號《議定》,修訂關於汽車駕駛培訓服務經營和駕照考核條件的第65號《議定》。

據此,汽車駕駛培訓單位須至少擁有一名車上駕駛教員(現行規定沒有此內容)。同時,須具備滿足各項規定標準的教員隊伍。具體是,關於總體標準,駕駛教員須滿足對初級課程教員的標準;對於理論教師:須達法律、汽車技術、汽車組裝的行業之一,或汽車專業內容佔三成以上的其他行業中級以上水平;對於駕駛教員,須擁有駕照的等級相應或高於所教的等級駕照汽車,但不低於B2級的等級駕照;有接受過按照由權力機關頒行的課程,教授駕車的業務培訓,並且獲發按規定表格的駕車教員證書。
對野生動物製品收藏行為的處罰指引
這是指引落實《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二百四十四條的第5號《決議》中值得注意的內容。

據此,對於野生動物和瀕危、珍稀動物個體或具存亡意義的各部分,或其製品收藏行為,將按如下處理:若違規行為自今年1月1日起實行,有足夠構成犯罪的因素,則根據具體的場合來按2015年《刑法》的二百三十四條,或第二百四十四條來追究刑事責任。若於2018年1月1日前   實行,不被追究刑事責任,為不正當的買賣、盈利為目的的場合除外。
關於基本送信服務費上限的新規定
新聞與傳播部於今年10月15日頒行規定普及郵政服務費上限的第12號《通知》。

據此,與2013年第20號《通知》相比,新的國內和國際送信服務費規定的新點是不再附屬航空、水路、陸路運輸方式。

對於書信從越南發送到國外,不再劃分為各大洲,或是否屬於亞太郵政聯盟(APPU),而根據領土地區。國內和國外之間書信(包括明信片)重量分類沒有區別。

第12號《通知》自今年12月1日起生效。
有關國外投資表格上填寫越南投資商的名稱和資訊
計劃與投資部今年頒行第3號《通知》,指引填寫和頒行辦理向國外投資手續的表格。
據此,在向國外投資的表格上填寫越南投資商的名稱和資訊的事宜如下:

若投資商是企業、組織:填寫企業、組織的名稱(大寫);經營註冊證、投資許可證、成立決定的編號和簽發日期、機關;辦事處地址(註明省、市,郡、縣,鄉、坊,街道,地址編號);聯繫地址;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若有);企業法人代表的姓名;國籍;職稱;人民證、身份證、護照編號和簽發日期、機關;常住戶口和現時住處地址。

若投資商是個人:填寫姓名;國籍;職務;人民證、身份證、護照編號和簽發日期、機關;常住戶口地址;現時住處地址;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若有)。

第3號《通知》自今年12月1日起生效,取代2015年10月23日頒行的第9號《通知》。
按許可證進口的網絡資訊安全產品名錄
這是新聞與傳播部今年頒行,按許可證進口的網絡資訊安全產品名錄和網絡資訊安全產品進口許可證申發程序、手續、卷宗的第13號《通知》內容。

據此,按許可證進口的網絡資訊安全產品名錄包括:自動數據處理器及其各工程部分;磁條或光學閱讀器、將數碼數據發送到數據輸送工具的設備,以及這些數據處理器(數據未詳細或未另存)。

第13號《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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