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6月15日起正式取消
關於文本編寫格式的規定
關於文本編寫格式的規定
內務部於今年4月16日頒佈自今年6月15日起生效的第1號《通知》,取消內務部部長頒佈的以下若干法律規範文本:
-指引行政文本編寫格式與技術的2011年第1號《通知》。
-指引管理文本、編立卷宗和將卷宗、資料存檔的2012年第7號《通知》。
-規定文書工作中電子資訊交換、儲存和處理流程,電子資料管理系統在機關、組織的工作處理過程中的基本功能的2019年第1號《通知》。
現在,文本編寫格式按照 自今年3月5日起生效的第30號《議定》。
停止師範中級水平招生
教育與培訓部於今年5月7日公佈今年第9號《通知》附帶的2020年大學招生規制。第9號《通知》自今年6月22日起生效。
其中,第9號《通知》附帶的規制中值得注意的內容之一是停止師範中級水平招生。
因為按自今年7月1日起生效的2019年《教育法》,對於幼兒園教師,最低的培訓水平為師範高等。
因此,為了落實上述規定,對於幼兒園教育專業,各家師範專業培訓學校自2020年起停止師範中級水平招生,只舉辦高等以上的水平招生。
擅自出租公車可被罰2000萬元
這是財政部頒佈,指引對公共財產管理與使用領域行政違規處罰,自今年6月2日起生效的2020年第29號《通知》的值得注意之內容之一。
第29號《通知》第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單位、越南共產黨機關、政治- 社會組織機關若使用公共財產於生產、服務經營、出租、合資、合作的目的,將受到按2019年第63號《議定》第八條第二款的處罰。
據此,出租公車的機關、組織將被罰1000萬至2000萬元。
對個人的罰款相當於組織的一半,約500萬至1000萬元。
不得開清單以強制執行
商業案判決的4種財產
商業案判決的4種財產
關於對商業法人強制執行判決的規定,自今年6月1日起生效的2020年第44號《議定》,對商業法人強制執行判決時不得開清單的各種財產包括:
-依法嚴禁流通的財產;為國防、安寧和公共利益服務的財產;國家財政預算提供給機關、組織的財產。
-作為勞工防病和治病用途的藥品;為勞工的膳食服務的糧食、食品、用具和其他財產。
-幼兒園、學校、醫療單位和這些單位的非商業性設備、工具和其他財產。
-確保勞動安全、防止消防安全事故和防止環境污染的裝設備、設施和工具。
取消保險經營領域多項文本
為了符合現行法律規定,財政部於今年4月17日頒佈第28號《通知》,取消財政部部長頒佈的證券、保險經營和財政銀行領域若干法律規範文本。第28號《通知》自今年6月2日起生效。
具體是,第28號《通知》取消保險經營領域以下若干文本:
-關於從事水路客運和易燃、易爆的物品運輸經營者的準則、收費表和民事責任強制保險規定的2005年第99號《決定》。
-指引對實行出口信貸保險的財政管理的2011年第99號《通知》。
-指引落實關於試行實施2011年至2013年階段農業保險的若干條款的2011年第121號《通知》。
18歲以下的剛出獄者
獲優先提供貸款和職技培訓
獲優先提供貸款和職技培訓
這是於今年4月17日頒佈,詳細規定關於再度融入社群的《刑事案判決執行法》,自今年6月15日起生效的2020年第49號《議定》的內容之一。
據此,18歲以下的服刑期滿出獄者獲優先提供職技培訓和貸款以創造就業機會;服刑期滿出獄的少年獲採取法律規定的輔助、介入、保護措施。
其他的剛出獄者若按現行規定是獲享職技培訓輔助政策的對象,就獲減免3個月以下的高等、中級、初級職技培訓班學費、獲享住讀政策、獲提供培訓開支、膳食費、車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