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永久性編制的公務員只剩3個場合
自今年7月1日開始,無限期勞動合同只採用於以下3個場合:
自今年7月1日開始,無限期勞動合同只採用於以下3個場合:
-於今年7月1日之前錄用的職工。
-幹部和公務員轉成職工。
-在社經條件特別困難區域獲錄用的職工。
此前,2010年《職工法》規定,在職工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屆滿後及繼續簽訂勞動合同時,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慣稱為永久性編制)。
2.職工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長期限延長至60個月
-現行:按2010年《職工法》,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雙方確定期限為12個月至36個月的合同。
3.出色大學畢業生可獲審核錄用當公務員
按2019年《幹部、公務員法》和《職工法》(修訂),採取審核錄取方式的職工招聘工作按公務員招聘權力機關的決定,屬以下各對象組:
-承諾志願在社經條件特別困難的區域工作5年以上。
-屬於按《教育法》規定舉派學習的對象,畢業後返回在所舉派的地方工作。
-出色畢業生、能幹年輕科學家。
現行規定,只有符合2008年《幹部與公務員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並承諾在山區、邊界區域、海島、偏遠地區、少數民族區域、社經條件特別困難區域,志願工作5年以上的人才,獲審核錄取。自今年7月1日起: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雙方確定期限為12個月至60個月的合同。
4.增加政府規定的新公務員級別
除了正專員和相當一級、專員與相當一級、幹事與相當一級、員工等的各種公務員級別之外,再增加政府規定的公務員級別。
5.不通過考試、審核錄取公務員的規定獲法律化
-現行:法律規定兩個錄取方式是考試和審核,2019年第3號《通知》對在公務員招聘工作中的特別場合錄取規定。
-自今年年7月1日起:法律規定不通過考試和審核錄取的場合,包括:
+在公立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
+鄉級幹部、公務員。
+在人民武裝力量中受薪者、在機要組織工作,但不是公務員 的人。
+錄取以擔任已修訂、補充的2008年《幹部與公務員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的工作崗位的領導和管理職務。
+曾是幹部、公務員,後來獲權力機關輪調到別的機關、組織擔任不是幹部、公務員的工作崗位。
6.放寬對職工的退休審核條件。
關於職工的退休審核規定:
-現行,2010年《職工法》規定,對於正在受紀律處分、正受調查、起訴、審判的職工,將不允許退休。自今年7月1日起,已刪除“不允許退休”的內容。
-對於受譴責或警告處分的職工,仍可連任,但在12個月內不得擔任更高的職務。而按現行的規定是“在12個月內不委任”。
因此,正受紀律處分的職工仍獲審核退休及在12個月內仍可以連任,或擔任比正擔任的職務低的 職務。
7.公佈對在工作場所的幹部、公務員評價結果
這是2019年《幹部、公務員法》與:《職工法》(修訂)的新內容之一。
據此,幹部質量分類結果獲歸入幹部檔案,向獲評價的幹部通知及在其機關、組織、工作單位公佈。
按現行的規定,評價結果只存檔及向獲評價的幹部、公務員通知。
8.以具體的工作、產品對職工評價
現行,《職工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對職工評價工作只視已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工作、任務落實結果和為民服務態度等。
自今年7月1日起,對公務員評價的依據之一是評價任務落實結果須與工作崗位維繫一起,通過具體的工作、產品體現出來。
9.尚未調升基準薪
在最近召開的第十四屆國會第九次會議,國會決定自今年7月起未調升基準薪,同時責成政府視實際情況主動向國會常務委員會建議調整基準薪的時間。
因此,自今年7月1日起,基準薪仍按2019年第38號《議定》每月為149萬元;由於基準薪沒有調升,故以基準薪計算的其他款項也沒有改變。
10.不再將公立事業單位領導視為公務員
2008年《幹部、公務員法》規定,公立事業單位領導、管理人被視為公務員。
然而,按自今年7月1日起生效的 2019年《幹部、公務員法》與《職工法》,公務員的概念不再指獲錄取以擔任越南共產黨、國家、社政組織所屬公立事業單位領導、管理職務、職稱的越南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