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對有外遇者的刑罰
在自9月1日起生效的第82號《議定》,政府規定若有以下各違規行為之一,將被罰300萬至500萬元:
-已婚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結婚,或未婚者與明知已婚的人結婚。
-已婚者與配偶之外的人像夫妻一樣同居。
-未婚者與明知已婚的人像夫妻一樣同居。
-曾是養父、養母與養子,公公與媳婦,岳母與女婿,繼父與繼女,繼母與繼子等關係的人結婚,或像夫妻一樣同居。
按第110號《議定》,上述各行為只被罰100萬至300萬元。
延遲給孩子辦理出生證不再受罰
這也是第82號《議定》中另一項值得注意的內容。
據此,按以前的規定,父母若延遲給孩子辦理出生證(按規定須在出生後60天內辦理),將受警告處罰。
但按自今年9月初起生效的第82號《議定》,上述規定已被取消。
另外,第82號《議定》也加重對與出生證有關的違規行為的刑罰,具體是:
-塗污、修改獲發給以辦理出生證手續的證件內容:罰款為100萬至300萬元。
-對出生事宜作偽證;提供關於出生內容的不屬實資訊、資料;使用他人的證件辦理出生證:被罰300萬至500萬元。
關於教師放暑假時間的規定
政府就今年9月1日起生效的第84號《議定》有關各級教師的放暑假時間作出新的指引。
具體是,幼兒園教師、各普通級教師、特殊學校教師的放暑假時間為8週,包括年假。
中專學校教師和高專院校講師放暑假6週,包括年假。
對於突發性、緊急原因,而須放假以防控天災、疫情,或其他逼不得已場合,這些對象的放暑假時間將由教育與培訓部、勞動與榮軍社會部長按其權力決定。
保護提出檢舉的幹部、公務員的工作崗位
自今年9月5日起生效的內務部第3號《通知》,提出檢舉的幹部、公務員、職工將獲保護工作崗位。
具體是,提出檢舉的幹部、公務員、職工在獲保護期間將不受紀律處分,除非此人有與檢舉領域無關的違規行為。
同時,對於在獲保護期間的提出檢舉的幹部、公務員、職工,不得調動、輪調、臨時調動到其他工作崗位,或分工擔任別的工作,以下各場合除外:
-獲得該人的同意。
-定期更換工作崗位。
-實施檢舉受理權力機關的書面要求。
職業病診療輔助額每人每次最高為80萬元
這是自今年9月15日起生效的第88號《議定》規定的內容。
據此,職業病診療輔助額等於職業病診療費用的一半,根據在勞工接受診療時職業病診療價格表,在醫保結算後計算,但每人每次不得超出80萬元。
按以前的規定,輔助額仍等於在得到醫保結算後的按規定職業病診療費用的一半,但每人每次不得超出基準薪的三分之一。
“收價站”改回“收費站”原名
於2010年,交通運輸部在第5號《通知》對參加陸路交通的車輛收費之處叫作“陸路收費站”。
至2016年,交通運輸部頒佈取代第5號《通知》的第49號《通知》,其中將“收費站”易名為“收價站”。
交通運輸部最近頒佈自今年9月15日起生效的第15號《通知》,取代上述第49號《通知》。據此,“收價站”改回原來的名稱,即“收費站”。
也是按第15號《通知》,在收費站成立之前,須公佈其所在的位置。
在收費過程中,收費單位須在電子告示牌上公佈關於陸路使用服務費徵收總時間、開始徵收的時間、收費站的前一月收入、接受反映資訊的電話號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