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關於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扣除的開支的新規定
這項內容是在修訂2016年第100號《議定》和2015年第12號《議定》的2017年第146號《議定》規定的。
據此,調整關於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扣除的開支的規定。具體如下:
-每月為每人支付,用於向自願退休基金繳納,為勞動者購買自願退休保險、人壽保險的300 萬元(按現行規定是100萬元)以外的超額款項。
-用於為勞動者繳納屬社會民生性質的基金、醫保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的社保、醫保法律規定的超額款項。
6.在經濟案中要徵求鑑定的6個場合
2017年聯席《通知》規定,除了按2015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的各場合之外,經濟案訴訟執行機關在如下各必要場合可徵求鑑定,包括:
-確定財產、貨物、假貨、真貨、違禁物的質量、來源、來歷;
-追溯資料、用品、簽字、字跡、印章、痕跡、電子數據的來源;
-確定測量器具和氣壓機械、設備的正確性;
-確定投資領域上違規行為;
-在確定由投資領域違規行為所致的損失程度過程中遇上困難;
-確定與稅務、財政等有關的違規行為,以及有必要進行鑑定的其他領域。
在上述各場合進行的鑑定徵求工作只在證據未足以證明犯罪行為的行為、性質和損失程度的情況時才實行。
7.使用超逾年限規定船隻可被罰款7500萬元
這是關於航海領域行政違規處罰工作的2017 年第142號《議定》規定的內容。
據此,使用已超年限規定的船隻將受如下的處罰:
-對於水上酒店、水上餐廳和作為晚間留宿的遊船,罰款6500萬至7500萬元;
-對於不是晚間留宿遊船、水上酒店、水上餐廳、氣墊船的12座位以上客船,罰款5500萬至6500萬元。
-對於運載危險貨物、燃油、液化石油氣的船隻和氣墊船,罰款45萬至5500萬元。
另外,違犯組織、個人還被剝奪船長證使用權,或吊銷船長專門能力證書從2至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