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具有建議回收暫進口、再輸出號碼權限
這是工商部2017年第11號《通知》,對商品在暫進口、再輸出及轉出口活動中規定的新要點。
據此,按照企業的建議回收商品暫進口、再輸出號碼事宜,將在相關機關確認的基礎上審議以下的內容:
-企業已再輸出所有暫進口越南的商品;
-按第11號《通知》規定,在暫進口、再輸出商品的運輸、庫存過程中,完成了衍生的義務。
工商部2017年第11號《通知》自今年9月1日起生效,並撤銷該部2014年的第05號《通知》。
*取消已破產企業的河內證券交易所成員資格
財政部2017年第10號《通知》已修訂該部於2012年有關指引管理政府債券、管理得到政府擔保債券及地方政府債券交易事宜的第234號《通知》。據此,已補充在以下場合,企業將被取消河內證券交易所成員資格:
-企業已解體、破產、暫停活動或已被回收成立營業許可證;
-企業在合一(公司被合一)、合併(公司被合併)、劃分(公司被劃分)之後,已不存在;
-企業是在合併(公司接受合併)、劃分(公司被劃分)後形成,但不具足第234號《通知》第4條的其中之一條件;
財政部2017年第10號《通知》自9月1日起生效。
*計算公私合作項目貸款利率的原則
財政部自2017年9月5日起生效的第75號《通知》,已修訂該部於2016年關於以公私合作(PPP)形式投資項目的財政管理,挑選投資商經費的第55號《通知》的若干規定。據此,對指定投資商場合計算貸款利率的原則,獲規定如下:
-最多為相應於在合同談判之前,已成功發行10次投標的公私合作(PPP)項目的合同落實時間的有期限政府債券,中標利率的簡單平均額1.5倍。
-若有期限的政府債券成功發行投標次數,相應於合同談判之前的6個月內,少於10次的合同落實時間,最高貸款利率為在合同談判之前的6個月內,有期限政府債券中標利率平均額的1.5倍。
-不超過4間國家商業銀行在合同談判時的中、長期貸款的平均利率。
*提供烈士墓資訊者可獲津貼至1000萬元
政府總理2017年7月25日簽署了第35號《決定》,已修訂2013 年關於對履行尋找、匯集烈士骸骨任務單位、個人的制度、政策與確保工作的第75號決定。
據此,凡是正確提供有關烈士墓資訊的人,將享有以下的津貼:
-300萬元,若尋找到1副烈士骸骨;
-500萬元,若尋找到集體墓並有2至5副烈士骸骨;
-1000萬元,若尋找到集體墓並有6副烈士骸骨以上者。
另外,屬於國內外的尋找、匯集烈士骸骨隊伍的個人,將獲提升每人的健康津貼費從28萬元至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