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已頒佈2022年第70號《議定》,修訂和補充與陸路領域經營活動有關的規定所屬若干條文,其中有修訂2016年第65號《議定》規定的汽車駕駛培訓單位的教練車條件的內容。
取消教練車歸駕校所有的規定
根據2022年第70號《議定》,所有級別的教練車都由汽車駕駛培訓單位合法使用,不再像按2016年第65號《議定》規定的歸駕駛培訓單位所有。
另外,第70號《議定》還規定,教練車必須獲得權力機關簽發教練車許可證。若培訓單位有提供駕照考核服務,則視使用考核車於考核目的的時間,將可以使用考核車於教練目的,但用於教練目的的考核車數量不得過半。
因此,與2016年第65號《議定》相比,2022年第70號《議定》已取消教練車歸駕校所有的規定,同時也不再規定在教練過程中可以使用期限為1年以上的合同車,其數量不超過培訓單位的五成同級別車輛(對於B1、B2、C、D、E級);FC級教練車可以按時限和數量需求使用合同車;至於B1、B2級自動擋車,可以使用合同車。
駕校代表解釋說,該規定旨在解決駕駛培訓單位的社會化問題。他說:“這項新的規定將有利於培訓單位。例如,若培訓單位要更換舊車,就很難進行。但根據新的規定,購買汽車及為自己登記所有權的人若想出租汽車作教練車,只要按照教練車規定進行修理、登記和檢測就行。”
仍保留關於教練車條件規定
另一個駕駛培訓與駕照考核中心代表也指出新規定的好處,特別是對於自用車數量少,合同車數量多的單位。他說:“按以前的規定,在自用車總數中,合同車只能佔五成。例如,培訓單位擁有100輛自用車,則只能有50輛合同車。
現在,若培訓單位享開立駕校,而無法購買汽車,就可能使用教練 員和成員的汽車。此規定有利於股份單位。”
市交通運輸廳所屬駕照簽發與考核管理科長吳廷光告知,2022年第70號《議定》規定教練車歸培訓單位的合法使用權一事為培訓單位創造有利條件,特別是對於財政能力未足以購車的單位。
他告知:“與買車相比,租車可以須支付更多的開支,因此還要視每個單位的條件。”
吳廷光科長告知,關於教練車的其他規定仍保持不變,例如:受各級的管理,須遵守民事規定、經濟合同;另外還須遵守以下的各項條件:須經過改裝、在滿足副剎車裝置條件之後須申請許可證、須在規定路線行駛等。對於對違規行為,交通監察力量將按規定作出處理◆
加大對教練車管理力度
最近,陸路局發文要求各地方交通運輸廳加大汽車駕駛教練單位管理力度。據此,各交通運輸廳獲責成核查對駕駛培訓單位簽發駕駛教練路線許可的工作,從而確保教練路線符合培訓內容和實際交通情況,同時避免影響交通安全。
值得一提的是,陸路局嚴禁主觀將教練車交給學員自行練習,而沒有教練員的輔助或教練車不確保按規定的安全條件的情況。另外,還要求各交通運輸廳指導駕校須嚴格地管理教練員、教練車,只有滿足條件的教練員、教練車才可用於駕駛培訓工作。
陸路局的文本有段寫道:“駕校有責任檢查並確保有關獲分工的教練員和教練車的資訊須符合在管理軟件上申報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