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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亲人事件屡见不鲜

对亲人的判决虽很严厉,但仍让我们感到无比忧虑:判决之后,受虐者的生活还能恢复平静和美好吗?

家庭暴力始终是一个令人痛苦的问题。
家庭暴力始终是一个令人痛苦的问题。

尤其是法律和社会救助系统仍欠完善、不足以保护弱势群体。

打自己的孩子,出狱后再打

2023年7月,广宁省广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虐儿刑事案件。被告吴文H,34岁。受害者是其两个亲 生孩子,即14岁的大儿子和12岁的小女儿。

值得一提的是,3年前,H刚被广宁省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3个月,并以虐儿(殴打女儿,损害其健康3%)罪判处有期徒刑24个月。出狱后,仅两个月,他又因殴打孩子而被捕并被拘留。值得一提的是,H在监狱期间,孩子们的母亲留下来照顾他们。

H出狱后,母亲返回父母家,把3个孩子留给H抚养(两人已离婚)。3个孩子的悲剧再次上演,父亲不 让他们与任何人交往,还经常打骂他们。

高峰时,H只因看到菜篮里有一条围裙,就用扫帚反覆击打大儿子;殴打小女儿并连打其脸20分钟。翌日上学,12岁的女孩把脸伏在桌上,用衬衫盖住头。

老师询问才得知,她是被父亲打。老师请她妈妈来接孩子治疗,并向警方报案。母亲也提出申诉。

H在法庭上供述,因其女经常逗么儿哭,调皮、不听话,还经常破坏家里的东西,所以被告才打骂他们,让他们听话。

至于两个孩子,自从出狱回来,父亲几乎每天都用手、脚、拖鞋、扫帚打他们……孩子说:“爸爸把我的头按在墙上、床边,我害怕极了。我们把门关上,他就破门冲进去用铁棍追打我们。”最后,法官判处这名父亲42个月监禁。

类似,2022年在大勒市(林同省),另一名父亲像中世纪这样折磨其10岁的儿子:用皮带打并剥光他所有的衣服,引起公寓的轩然大波。此外,他还绑住儿子的脖子,强迫孩子爬上爬下楼梯,爬到街上并强迫对狗吠叫等等。

目击者见状报警。值得一提的是,这名父亲因扰乱公共秩序罪正在被缓刑。

因犯上述罪行,缓刑就变成了有期徒刑,再加上虐儿罪的3年6个月的刑期就变成了5年6个月。在引发这起骚乱之前,该男子曾多次殴打自己的孩子。

仍有许多未解决答案

在上述广宁省父亲一案中,问题是为什么H因虐儿而被判入狱,但回家后,3个孩子仍然同住一屋,这就像“送羊入虎口”?在服刑新判决后,该情况是否还上演?

事件发生时,2022年《家庭暴力防治法》尚未生效(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及指引实施的议定规定“认为家庭暴力(家暴)行为损害或威胁损害受害人健康和性命”时,将采取“禁止接触”措施。

该法也规定“禁止接触”期限,如果由乡级人委会主席决定,则为3天;如果由法院决定,则为4个月。在禁止接触期间,受虐待者有权选择居住地点。

对施虐者来说,在没有墙壁或隔间的情况下,不得进入被施虐者的100米范围内以确保安全;同时,不得使用电话或电子邮件实施暴力行为。

然而,我们知道,墙壁、隔间或100米的距离只能部分降低暴力 风险。

本市一名法官表示,根据家暴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以考虑给予行政制裁(根据2021年第144号议定)或刑事处理。现行《刑法》第185条规定,虐待、折磨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有功抚养者的罪名。

据此,对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或抚养他们的人的身体进行虐待或实施暴力行为的人被定义为“经常伤害受害者的体康及精神”;或已被行政处罚该行为但仍继续违反”。

在上述规定中,值得关注的一点是暴力行为的“经常性”因素。诚然,家暴行为通常不会一朝一夕发生,但等到暴力“天天发生”,或影响街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时,恐怕为时已晚。

该法官也表示,最近引起热议的一点是精神伤害的因素。实际上,除了身体受伤害之外,还强调精神伤害因素并作为审判依据的案例并不多见。

具体,2023年4月,第七军区域的军事法院以虐待妻子罪对一名31岁的上尉开庭审判。

人们都说,当兵的丈夫和当老师的妻子很幸福。可是上尉的妻子U老师,在婚礼后不久悲剧就开始了。每次意见不合,他就会拳打脚踢、勒脖子、踢肚子、破口大骂﹐随时揪住其妻头髮往墙上拽等等。

在法庭上,他承认自己多次殴打妻子,但并非如起诉书所述。然而,有名目击者看到他在阮映街(胡志明市旧邑郡)的一条小巷中殴打妻子的情景。妻子肯定感到大受其辱及太痛苦,只记得这个男人揪着她的头髮拖来拖去,又踢又骂。

该路人还告知,他残忍地殴打妻子,并拳打脚踢她的肚子,抓住她的衬衫,揪着她的头髮拖了很长一段距离。法医检验结果显示,身体损伤为1%,精神损伤为23%。

在法庭上,丈夫承认殴打妻子,但不承认虐待妻子的罪名,声称这只是为了解决家庭纠纷。他被判处10个月监禁,并支付妻子治疗身心伤害逾1亿8000万元的赔偿金。

解决家暴问题从来都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即使在法律和社会救助系统比越南更好的已开发国家也是如此。我们都知道,社会的暴力事件虽不多,但其后果是极具毁灭性,它既危害健康、精神,甚至毁掉一个人的一生。

对那些不能以耐心和爱,只能用愤怒和暴力来养育孩子、照顾父母和配偶的人,现行法律的震慑措施显然是不够。

暴力是应该受到谴责之事,但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在家庭生活中的窘迫与怨愤并没有得到良好的解决,或许这也是《家庭暴力防治法》规定对家暴行为人进行教育、辅助以改变其行为的部分原因。

其中,他们将获授予待人接物的技能,预防及处理家庭矛盾或纠纷;监控家暴和缓解压力的知识和技能。然而,这只是“事情过后”的一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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