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2020年第58號《通知》第15條,須回收車證、車牌的11個場合包括:
-車輛損壞,無法使用,或由於客觀原而被毀壞。
-車輛被拆卸發動機、車架以給別的車輛替換。
-外國機關、組織、個人在越南暫進口再出口或轉讓的車輛。
-免徵進口稅的車輛轉為其它用途。
-在特殊經貿區或國際口岸經濟區按政府的規定註冊的車輛再出口或轉讓到越南的車輛。
-車輛被失竊或佔奪,車主要求回收車證。
-使用期限屆滿;按規定嚴禁流通;按權力機關的結論是已剪、焊,或重新刻鑿發動機編號和車框編號,或只發動機編號或只車框編號的車輛。
-車輛已註冊,但不符合第58號《通知》規定的車牌系統(例如,車牌短:高165毫米,長330毫米,或車牌長:高110毫米,長520毫米)。
-車輛屬於過名、轉讓所有權對象。
-不需要簽發民用車牌的軍用車輛。
-已辦理註冊手續,但被發現使用假卷宗,或車牌的簽發不符合規定的車輛◆